游泳馆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明不得上岗,游泳者进入游泳池内要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昨日召开的2004年郑州游泳场所卫生工作会议,对游泳馆卫生提出八项要求。
一、游泳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放,售(检)票、救生、服务、管水等人员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实行卫生岗位责任制度。
二、在醒目地方设立健康教育专栏,贴出禁租告示(禁止出租泳衣、裤)和禁游告示。这九类人员禁止进入游泳池:肝炎、心脏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红眼病)、中耳炎、皮肤癣疹(包括脚癣)、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酗酒者。
三、保持过道、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场所要通风良好、无异味,排、换气系统运转正常。
四、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有专人管理,旺季每周吸污净水2次以上,并有水处理记录。池边要设立当日水温、气温、池水余氯含量等告示牌。
五、游泳者进入游泳池内,均要通过强制式浸脚消毒池,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间设有强制性喷淋设备。
六、游泳场所内公共区域要设立适量的吐痰设备等。
七、净水、吸污工具、消毒药品等,要有专用仓库,做到离地离墙20—30厘米存放,库内通风良好。
八、各游泳馆场所和卫生监督部门要确保各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月26日至30日,郑州市体育局将举办第五届游泳救生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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