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工程部与监理机构在项目合作期间的行为,特制定下列工作规程以作为双方人员的工作行为准则:
解释:
监理部:指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派驻我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履行监理合同范围内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服务的监理项目部。
公司:特指平顶山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在公司只开发一个项目时由工程部经理担任,在同时开发两个以上项目时由工程部派驻工地现场的工地主管担任。
主管工程师:工程部或工地主管确定的负责某个标段或合同执行监督的现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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