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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