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二章收入
第三条 收入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为会费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合法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同时盖上协会公章。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协会聘请财务管理人员两名,其中出纳、会计各一名,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六条 费用主要开支范围:
费用是指本协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具体:
(一)召开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秘书长会议、联络员会议、专家会议等的支出;
(二)根据协会制度规定的奖励支出;
(三)本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以及差旅费、办公用品的支出;
(四)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
(五)因行业发展需要,外出调研考察的费用支出;
(六)协会专用设备的购置;
(七)协会常用设备的维修等;
(八)协会业务往来需要的费用支出;
(九)超出上述范围,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同意的其他合法费用支出。
第七条 经费支出须有合法票据或协会内部自制合法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副会长批准后方能开支。
第八条 应当建立严格的批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借款项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预借款项时,应当提交货币资金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支付申请必须经由协会会长及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三)支付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每年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经费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含)以上领导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软卧,有特殊原因的,需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10元发给,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来回车站、机场的车费除外,但行车地点、时间必须相符)。如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贴。
(二)伙食费补助标准:
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与住勤,杭州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外每人每天25元。
2、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费25元;满24小时的,加发伙食补助50元;超过24小时的,以此类推。
(三)住宿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含)以上据实报销。
2、其他人员在杭州市内每人每天120元,出市每人每天150元;超过标准部分,按20%扣款。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现金的开支范围为1000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
(一)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
(二)发放专家咨询费等。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
(四)差旅费。
(五)备用金。
(六)其他合法现金开支。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支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 有关印章的保管及支票管理
对于所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支票的领用,应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业务应当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根据已经办完毕的收支款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向领导通报。
第十八条 在购买先到货验收后结算物品时,需凭各类手续齐全的有效票据,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财务开具支票、信汇、电汇、汇票票据.
第十九条 临时需借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申领单(有特殊理由的除外),并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支票。
第二十条 空白支票不得事先盖全印章,应在领用时再盖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报销期限,并由领用人在专设登记本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用的转帐支票,要及时收回并注销。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六章其他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实物,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外,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签名,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帐。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定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本协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表反映本协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第八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类
(一)原始凭证 15年
(二)记帐凭证 15年
(三)汇总凭证 15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帐簿类
(一)总帐(包括日记总帐) 15年
(二)明细帐 15年
(三)现金和银行日记帐保管25年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类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5、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6、银行对帐单 5年
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日期:2009-04-22 12:23 点击: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