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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员应分清民事权力、行政权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026
核心提示:造价人员应分清民事权力、行政权力 一位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咨询问,“最近我们在和甲方搞一项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可遇上的这位甲方委托的结算审计人员好难伺候,对我报的预算乱砍。主要表现在:1、合同明确的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他却要按市政定额;2、对监理的签证
 
 
造价人员应分清民事权力、行政权力

    一位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咨询问,“最近我们在和甲方搞一项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可遇上的这位甲方委托的结算审计人员好难伺候,对我报的预算乱砍。主要表现在:1、合同明确的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他却要按市政定额;2、对监理的签证乱砍价;3、半地下室屋面贴地砖绿化工程,所用的材料都是工人从小区往2米高的屋面运输,他却不让算二次搬运费;4、甲方同意的单价他说要再调查市场价后再定。我结算过不少工程,第一次遇上这样的人,我不太明白,甲方委托的结算审计人员,到底有些什么权力和义务?”
    很多审计人员搞不清楚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把审计中的一套东西应用到审价中是错误的。这位朋友所说的情况应是代替业主进行审价的行为,这时,审价人员只享有与业主同样的合同权力,是一种民事权力,而审计是行政权力。对这位朋友提到的问题,我认为第1、第3条双方有争议的话,应是当地定额站有权裁决。即使是闹到法院,法院还是要定额站来解释的,这是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第2条所谓乱砍,何为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审价人员只有合同范围内的权力。第4条属于乱用职权,如果他认为价不合理,也只有认了,然后对甲方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这才是审计行为),跟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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