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本来就是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第一原则,其设计者或组织施工者应当对自己的设计和施工的安全系数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应该预见到如果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就不能有一点的马虎和侥幸心理。如果放任自己的侥幸,“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事故,结果发生了并造成人员伤亡,他们的确难以洗脱“过失杀人”的嫌疑。
我们还联想到煤矿设施简陋却坚持要让矿工下井、承包盖大楼偷工减料埋下隐患,最终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在这些事故中,那些负责人是应该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死人的,但是,利欲和侥幸使他们放弃了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加之法律的力量没有及时、有力地发挥,事故的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