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23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
一、05版CCC标志自
二、2002年版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2版CCC标志),自
三、已购置02版CCC标志的获证企业,可将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使用至
四、2006年3月31日后获证的企业,其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可交CCC认证件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免费更换。
有关详细规定,可与国际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门、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联系。
咨询电话:(010)82262674,65994055,65994077,65994526,65993918。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