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