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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 时下,全国性的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紧张的检查中发现:某市的工商行政大楼被垂直或水平地出租、出售或抵压,造成了建筑的多产权化,因此带来了消防管理的混乱,消防行政执法面临“无头案”在现状。面对此景,不禁要问:到底谁该
 
时下,全国性的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紧张的检查中发现:某市的工商行政大楼被垂直或水平地出租、出售或抵压,造成了建筑的多产权化,因此带来了消防管理的混乱,消防行政执法面临“无头案”在现状。面对此景,不禁要问:到底谁该为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一、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原有的建筑结构被擅自改变。综合楼建成后,原产权单位把建筑的某些楼层出租或出售出去,或是部分抵压给了银行,使建筑的局部产权发生了变化。他们或作办公,或作餐饮,或作商场、超市,有的还开办了公共娱乐场所……无论作什么之用,原有的建筑设计都不可能完全符合要求,新产权方都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建筑的设计结构,特别是作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可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拆、分隔和豪华装修,并且多数是不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而擅自施工的,都是所谓的“任着自己的性子来”,这多会降低建筑的安全系数,有的还会大大增加建筑的火灾负荷,给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又扣上了火灾隐患的“帽子”。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建筑的局部出租或出售后,承包或新产权方为了自己的“安全”或“方便”,都是“各扫门前雪”,把本该畅通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上或封死,造成上下贯通的楼梯出现“上下两难”的现象,就是电梯的也出现部分楼层“免停”的特殊待遇。对垂直出租或出售的建筑来讲,往往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几部疏散楼梯被分隔开了,造成了某些单位只有一部疏散楼梯,这样的建筑到底还符合消防安全吗?

(三)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到位。在对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消防设施的配置都应该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在出租或出售后却发生了变化,新产权单位消防安全意识不同,使用性质不同,造成了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有的还在装修时把消防设施遮挡、封堵、挪作它用或损坏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应该是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负责,而在现实工作中却不少单位讲这是属于原产权单位负责的。特别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等,系统设计针对的是建筑整体,局部区域负责也是不现实的,由此造成建筑内部消防系统的“无人问津”现象。

(四)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清。正是由于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具体,一旦发生事故或是面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责任的主体是谁“说不清,道不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火警时的消防系统不动作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往往还会出现租、购方“找婆家”的现象,硬讲这属于“东家”的事,却导致了自己受损失,但是在日常的维护管理中难道还必须原产权方“求上门”去搞自查吗?

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的几条应对措施

(一)原产权单位要负责地把楼建好,不要欠“一屁股债”勉强建楼,防止抵债楼出现;同时要负责地把消防设施配置到位,特别是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必须保证完好有效,固定消防设施必须整体管理和维护,不容进行分隔管理。

(二)原产权单位要负责地把局部出租、出售给对方,不要什么人、什么场所都租、售,要进行必要的考查、核对,搞清新产权方对租、购房的用途;同时要负责履行好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承租方在整体建筑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合同中分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层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原产权方要负责地建立一个消防安全组织,凡承租、售方必须参加并且承担一定的职责,形成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网状管理机制。新产权方要在组织中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要自觉地对经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能地认为都是别人的事。

(四)新产权方要自觉地维护、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固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不能违法关闭、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要自觉地对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自身在建筑整体消防安全中的义务和职责。

(五)新产权方要依法改造建筑物的设计,不能擅自开拓自己的“视野”;要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装修和日常管理都必须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多产权建筑的管理,消防安全也许就会有了切实的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时,也就可以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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