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该工作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要求其专业性、技术性强,同时在法律上也要求其相当严谨。由于此类事故现场的复杂、多变及其不确定性,给调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其事故性质,致使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受害者长期上访,不仅给公安消防机构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为此,根据笔者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经验,现就影响调查工作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常见的问题
(一)火灾事故现场破坏严重,痕迹物证提取困难。一是火灾扑救工作对现场的破坏。在灭火战斗过程中,由于战术需要,防止蔓延扩大,堵截火势,开展破拆导致现场的破坏;强大水流的冲击、压制导致现场的破坏;清理火场,扑灭残火,翻动物体导致现场的破坏等。火灾现场的破坏给痕迹物证提取带来困难。二是未做好勘查前的保护致使火灾现场的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灾单位、个人或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消防部门许可,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翻动清理贵重物品;二是围观群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踩踏造成现场破坏,从而影响火灾调查工作。三是火灾调查人员不规范的勘查行为导致现场的破坏。一些火调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后,不遵循火灾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对现场缺少科学分析,盲目进行火场勘查,未对物证的原始形态进行物证保全前便动手勘察,或对勘查各环节中发现的线索未逐一照相或录像,致使物证在被移动、翻动后无法复原,物证的原始状态被破坏,或对火灾现场有重要作用的物证判定不准,致使关键的物证被移动、翻动后而未被提取,导致物证破坏,给重新提取带来困难。
(二)火灾事故调查访问方式、方法简单,调查访问搜集的证据以及现场勘查采集的证据不能有效的形成证据链。事故发生后,一是调查访问人员一般仅对最初发现火灾事故的人员和事故前的最后留守人员等进行访问,访问内容受到主观意志的约束,就主观确定的直接引起火灾的原因开展调查访问,没有综合分析可能引起火灾的多种原因,开展逐一调查访问,逐一进行排除;二是现场勘查人员没有将调查访问与搜集证据有机给合,盲目动手搜集证据,而搜集的证据与调查访问的结果又无任何衔接,不能相互佐证。
(三)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有的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火灾调查的程序不熟悉,特别是不遵循物证提取的法律程序要求,提取、记录、拍照、录相、证人签字、封样、送检各环节都必须要按程序开展,只能这样才能确保物证的合法性。
二、开展好火灾调查的对策
火灾调查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护受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我们必须要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好火灾调查工作。
(一)保护火灾现场是搞好火灾调查的前提。火灾现场保护是做好火灾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如果火灾现场受到破坏,就会直接影响勘查人员获取有关证据,影响火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火灾现场往往不是一次勘查就能查明火灾事故原因的,甚至需要多个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多次勘查,因此在原因未查明前,保护好火灾现场对火灾调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首先火灾调查人员要与灭火战斗人员密切配合,增强灭火战斗人员的现场保护意识,在灭火战斗过程中,要注意对火灾现场的保护。非特殊情况下不要随意进行破拆,特别是对过火现场破拆更要慎重;火势较大时,要注意选择水枪射流种类,尽量避免强大水流的冲击、压制对火灾现场的破坏;清理火场,扑灭残火,需要翻动物体时,要注意尽量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同时,灭火战斗人员要做好火灾现场的移交工作,火灾扑灭后,灭火人员要将现场移交给火灾调查人员,或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及社区、街道、起火单位等工作人员,责令其保护要好火灾现场。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群众了解保护火灾现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火灾发生后,社区、街道、起火单位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安排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防止受灾人员和围观群众进入现场查找钱物而破坏现场。公安消防机构还要同辖区保险机构加强联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保险机构不得擅自进入现场进行勘查,防止事故现场证据被破坏。
再次公安消防机构进入现场勘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操作,防止证据的灭失。
(二)及时全面勘查事故现场,为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奠定基础。要开展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调查人员必须要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迅速开展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搜集第一手资料。一方面要掌握火场中火势蔓延的方向,烟气颜色和气味,火焰的颜色等有助于确定起火点(起火部位);另一方面要避免有关当事人在火灾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隐瞒事实真相说假或“串供”。
火灾事故现场勘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搜集事故证据,为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奠定基础,同时为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提供资料。为此,在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在火场勘查过程中,火灾调查人员应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各种仪器设备必须要到位,保证完好,在勘查过程时要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进行,并做好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和影像取证工作;二是要进行详细的火灾现场勘查,全面了解火灾发生发展过程和发掘火灾证据。严格按照先静观后动手,先表层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同时要善于灵活运用离心法、向心法、分段法或循线法,全面提取、收集证据;三是要严格注意勘查程序,克服勘查中“先动手”的习惯,避免火灾现场受到不应有的破坏;四是确定起火点或起火部位时必须细心谨慎,以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不能主观勉强地缩小起火点(起火部位)的范围,防止证据遗漏而造成定性的不准确;五是在采用逐层或剖面勘查法时要注意对不同过程中显示出的痕迹物证进行固定,防止勘查完毕后证据的灭失;六是对火灾事故现场有怀疑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防止一些痕迹物证的灭失。如纵火现场的痕迹物证等;七是应注意对搜集的证据进行保护,防止丢失、毁坏等;八是应做好现场笔录,严格按程序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反应现场实际情况。
(三)做好调查访问工作。火灾调查访问工作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要尽早赶赴现场,对火灾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后,要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搜集有利于火灾事故调查的一切情况,防止有关人员对现场的破坏和进行串供。在实际工作中,一是火灾调查人员要及时召开火灾调查分析会议,研究调查访问的措施和办法,制定调查访问提纲,防止调查访问的盲目性;二是要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控制,防止串供;三是要找准询问对象,最先发现起火的人、报警的人、当时在火灾现场的人、最先到达火场扑救的消防队员和群众、熟悉火场原有物质情况或生产工艺过程的人员、熟悉起火部位或起火现场周围情况的人员、受灾单位有关领导和群众或受灾家庭成员、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起火现场的人员、火场抢救出来的受伤人员,还包括其他如值班员、保管员、财会人员等,以上人员从不同角度对火灾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看法。有些地方由于调查人少,同时火灾调查工作又复杂复杂繁琐,往往只对其中部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从而不能全面、多角度掌握火灾现场的各种情况,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来不及调查询问的相关人员,可让其自己写出火灾现场的情况,并签名纳印,可作为火灾调查的依据;四是要尽快询问,火灾发生后,由于火灾现场忙碌紧张的气氛,人们关于火场的记忆和印象往往容易受到干扰,时间稍长即被淡化。同时,由于有关当事人通过忙碌紧张的灭火工作后,还没有考虑到自己对火灾事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往往会获得最真实、最准确的情况;五是要注意调查访问的方式方法,防止在调查访问时泄露勘查情况或已掌握的证据情况,要紧紧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源、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六是调查访问人员要及时同现场勘查人员进行沟通,对调查情况和勘查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应证,为支撑事故结论的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打下基础。
(四)加强对火灾现场证据的保全。处理火灾案件,准确得出火灾结论,火灾现场证据十分重要。因此,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必须注重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到有利的证据很重要,合法的技术保全这些证据更重要,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自然条件(风、霜、雪、雨)和人为条件(救火现场勘查和扒掘)极易遭到破坏,特别需要我们在收集前后进行技术保全,避免由于现场实证的丢失,致使认定不充分现象的发生。火场证据的保全方法主要有笔录保全、照相保全、摄像保全和绘图保全。这几种方法可联合使用,互相补充,增强被保全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其中使用最多的保全方法是笔录保全,在对火场证据使用笔录保全时应注意:一是记述要客观、叙述要全面,手续要完备合法。对痕迹、物证要用详实的文字,准确地进行记录,记述清楚它们的位置、类型、大小、数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使通过笔录复原火灾现场,同时注意不要在保全记录中夹杂任何主观分析,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二是保全笔录的用语必须明确、肯定,使用数字和统一的国际度量单位来标示长度、大小、远近等状态,不能使用“旁边”、“附近”、“不远”、“较近”、“不大”、“较小”、“估计”、“大约”、“大概”、“可能”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词语。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直接体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窗口。火灾调查的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发现、总结消防工作的过程,它可以不同程度,不同方向、不同侧面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县市、一个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对火调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切实搞好火灾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配置必备的火场勘查仪器,严格火灾调查程序,强化依法行政行为,规范火灾档案,都是搞好火灾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及时利用火灾调查工作反馈的信息指导防火、灭火工作,加大消防培训和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对策,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