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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设计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液化石油气作为高效、优质、新型燃料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当今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它给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据统计,咸宁市共有液化石油气站69个,液化石油气总贮量达1200立方米。应该说,液
 
 
液化石油气作为高效、优质、新型燃料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当今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它给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据统计,咸宁市共有液化石油气站69个,液化石油气总贮量达1200立方米。应该说,液化石油气的广泛使用,为改装我市城市和农村的生活燃料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由于液化石油气是一种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气体,生产、贮存或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站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至关重要。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实施对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审核,督促液化石油气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从液化石油气站的站址选择、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电气防爆及消防设施设计各个环节把好源头关。现结合我市实际,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如何进行液化石油气站的审核。
  
  就我市目前的现状,液化石油气站的规范(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容积大小)不大,一般单罐容积不会超过200m3,也就是说,其规模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6.2条规定的第三栏以内或是在《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栏以内。
  
  一、站址的选择
  
  液化石油气站属甲类火灾危险性企业,其选址布局既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又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审核时应掌握如下原则:
  
  1、气站不得建在城市居民稠密区;
  
  2、气站应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3、站址应远离名胜古迹、游览观光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和电气等重要设施和建筑。
  
  4、在山区建设时,站址选择应避免选在断层、滑坡、泥沼、泥石溶、岩溶等不良地段,应避开断裂带、古河道等灾害地段;
  
  5、场地必须满足运瓶车、汽车罐车、消防车的通行和回车需要。站内不应有人防和地下通道,不得留有能窝气形成爆炸隐患的井、坑、穴道;
  
  6、根据规范要求,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在我市,一般来说,贮罐(单罐容积在10m3至50m3,总容积在200m3以下)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为50m,民用建筑为45m,可燃材料堆场为30m,架空电力线为1.5倍杆高,一、二级通信线为30m,一、二级公路路肩为25m,三、四级公路路肩为20m。
  
  二、总平面布置
  
  液化石油气站的平面布置中要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这是其设计的前提,一般来说,液化石油气站应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三个功能区。生产区与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围墙分开,并设出入口及门卫,便于安全管理。罐区、灌装区和辅助区宜呈一字形排列,灌装区居中。贮罐的布置要求为:
  
  1、宜布置在气站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平行下风侧,选择通风良好的地段;
  
  2、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应按规范要求留出足够防火间距;
  
  3、贮罐区四周应设防护墙,其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应你于1m;
  
  4、贮罐区沿防护墙外应有环形消防车通道,宜有直接通向贮罐站的安全出口;
  
  5、为防止液化石油气气体或残液随水流到站外,贮罐区的排水,应经水封井排出。
  
  三、气站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站辅助生产区、生活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或丁类,其建筑用房可按一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生产区建筑用房应按甲类危险区用房进行设计,它们是防火防爆设计的重点,在消防审核中应予重视。
  
  一是选用非燃料材料,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该处的建筑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是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作为框架结构的钢柱,应作防火保护层,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
  
  三是积极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四是避免阳光直射产生聚焦,生产区建筑用房应使用磨砂玻璃或能吸收紫外光线的蓝色玻璃;
  
  五是设置必要的防爆设计。作为泄压的构件应采用构件,其自重不应超过120kg/m2,使之在爆炸时容易被冲开或碎裂。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m2/m3)一般采用0.05-0.22。
  
  根据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等级和范围划分,不同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是电气设备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适应;二是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三是与环境相适应。
  
  在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审核中,根据地埂,还应做好防雷、防静电的设计审核与验收。
  
  四、贮罐区消防给水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灭火用水量之和计算。
  
  1、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
  
  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用水量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7条规定,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20m3超过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固定冷却设备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消防水枪用水量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消火栓的设置应与整个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消防给水系统结合起来。具体要求应为:
  
  a.当单罐容积小于2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120m超过,整个贮罐区的消火栓数目不宜少于4个,每个消火栓流量不宜小于10-15L/s。
  
  b.为便于使用,同一罐区应使用同一型号和规格的消火栓配备同一型号的水枪和水带。
  
  c.为加强和补充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应在给水管网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不少于2个),以便消防车利用水泵接合器向管网供水。
  
  d.当市政供水进水管或天然水源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应设消防水池。其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且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蹭不宜小于15m,与液化石油气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6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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