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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71
核心提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公平正义、民主观念的全新阐释,是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的有机统一,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思想根源与理论依据。消防工作由于性质的特殊性以及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其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它要求我们必须要用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公平正义、民主观念的全新阐释,是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的有机统一,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思想根源与理论依据。消防工作由于性质的特殊性以及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其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它要求我们必须要用正义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程序法治化来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目标。
  
  一、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含义
  
  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是指消防执法程序法律化、规范化、人性化。具体地说,主要包括:消防执法程序从属于法律程序框架,必须要有明确、清晰的法律形态调控,而不能由特定的执法主体随意施行;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以维护和保证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价值尺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执法依据的确凿性,即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在整个执法程序要有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使执法权力透明化、合范化。
  
  二、现行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缺失之处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客观上要求消防执法程序必须具备规范化的特征,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现行消防执法程序还存在诸多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之处。
  
  一是对执法程序的规定线条过粗。如《消防法》中基本没有涉及消防执法程序;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执法程序没有针对消防执法的自身特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的法条内容重实体、轻程序,造成在执法的过程中,程序依据不明晰。有些关于消防的地方性立法活动中,存在处理程序、处理依据与上位法相矛盾的问题,自行设置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活动较为随意。有些法的形式没有明确消防执法程序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中,还大量存在重经济利益,忽视消防程序规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做法。
  
  二是消防执法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多数消防执法人员认为,执行实体法是目的,执行程序法仅是手段,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计手段,不顾程序。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图办案简便,违反法律程序,不遵循法定的步骤和过程,认为先处理要紧,程序要件以后再说;有的违反法定的要式,有的不经有关机关审批便擅自作出处罚(比如关于“三停”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履行相应程序);有的证据意识差、执法时效观念差等。
  
  三是忽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要求执法程序是为了体现人权的保障,维护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益。但有的执法部门以管理者自居,把自身地位和执法相对人对立起来,忽视执法相对人的申诉抗辩权,更有甚者损害人民群众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在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中也难以看到对于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保障条款。
  
  三、加强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的工作方法
  
  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它既要求立法层面的制度保障,又要求执法者对法律程序的认可与尊重。它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目标,又是追求消防执法公平的工具,因此,完善执法程序法治化,任重而道远。
  
  (一)逐步实现消防执法程序法制系统化建设。从法治进程的发展趋势来看,完备的静态法制体系是法治形态能否最终实现的首要前提。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同样是建立在消防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必须形成一整套的关于消防执法程序的不同位阶法律调控形态。
  
  (二)在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中体现人性化。以人文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消防执法程序设置与实施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结合实践来看,消防执法程序要体现人性化,就是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保障处罚前的知情权、陈述权,处罚过程中的听证请求权、质证权,处罚决定作出后的复议申请权、异议权等权利,都要有明确的程序依据。不能由执法者主观做出,而必须有特定的程序依据。
  
  (三)明确消防执法程序的证据标准。在法治理念的大环境下,从证据依据到法律后果的合理演化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义,证据的确凿性、取得方式的合理性、与相关事实的内在联系性是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标准。作为执法部门的一支重要执法队伍,消防监督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充分借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规则,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首先是证据取证期限的合法性。即消防部门必须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证据,消防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其次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类别,不能超越其法定类型,同时必须以依据原始证据为依据,间接证据一般因为缺乏证明效力不能单独使用。
  
  (四)实现消防执法监督程序的明确化。权力的有效监督,权力监督的程序化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又一重要含义。消防执法程序监督是指消防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是否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是否实现了执法的目的,是否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综合监控、评判与问责体制的统一。从执法主体的确定、执法依据的认证、执法结果的作出,每个具体的执法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做到执法权力的透明,执法问责机制明确。可以说,消防程序法治化是法制体系完善、以人为本理念、执法权力限定性与合理性的有效统一,是诸多法治要素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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