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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其成因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从2001年起,全国、全省已连续6年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大批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重新补办了消防手续,
 
 
从2001年起,全国、全省已连续6年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大批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重新补办了消防手续,切实整改了在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局、防火分区、装修材料、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从实际掌握的情况看,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诸多火灾隐患,总体上讲,大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好于小型场所,重点单位好于一般单位。一是违法改造装修,源头管理失控。因经营需要,单位经常擅自进行布局调整和装修改造,消防设施被遮挡、损坏和停用、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穿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埋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二是安全疏散设施不全,通道不畅。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前室堆放货物,常闭式防火门不关闭,营业期间安全疏散门上锁,出口处安装铁栅栏,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等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突出。三是建筑消防设施开通率、完好率不高。绝大部分单位均按要求配置了固定消防设施,由于人员调动频繁,加上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和责任心不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被停用、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松懈。大部分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消防管理工作疲于应付,主动性不强,不能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工作,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甚至养患成灾。
  
  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
  
  (一)从客观上来分析。一是企业改制,消防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随着企业改制和职工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体制上的变化,消防工作被挤出了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支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还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做消防工作,他们得到的利益往往较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企业改制后,原来的产权单位已不复存在,转身变成了业主,由于物业管理不具有强制性,消防工作委托物业统一管理成了空话,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了火灾隐患的发生。二是火灾隐患严重,整改资金得不保障。一些单位对涉及到增设消防设施、结构上作调整等方面的火灾隐患,所需整改资金数额相对较大,整改难度较大。而往往造成这些隐患的单位大都经营状况不佳,也无力支付巨额整改资金。这类单位即使列入政府隐患督办,在一定时期内也无法得到解决。三是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大。由于新规范的出台和消防审核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了一些涉及整体布局的火灾隐患,如地下室消防泵房不直通室外、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等火灾隐患,从建筑结构上讲,整改难度较大,甚至无法整改。四是多家场所并存,消防管理工作矛盾突出。随着产权形式多样化,一幢公共建筑的产权往往分楼层分区域分属数家单位所有,各家产权单位在功能上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办公等,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在整体上缺乏统一的管理,消防管理工作各自为阵。由于经营时间不一致和防范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出入口处加装铁栅栏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五是整治工作标准不高,执法力度不大。公众聚集场所虽经数年整治,终因消防监督部门力度有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素质不高和整治对象数量众多,难免顾此失彼,整治标准不高,遗留问题不少。对存在的问题,消防监督部门又因工作精力、社会关系等影响,缺乏有力的监督,有的是一罚了之,有的是遇到消防执法执行难的问题,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六是消防宣传仍不够全面深入。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结合消防业务培训、消防站对外开放、“四进”等活动,开展以提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为主题的大量消防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我们也发现,在消防宣传方面,一直是公安消防机构唱主角,其它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主动开展的消防宣传活动很少,而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对象有其特定的对象,主要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而作为面广量大的非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也不少,也缺少必要的消防常识,在这一点上,恰恰又是消防宣传的薄弱环节。
  
  (二)从主观上来分析。一是思想麻痹,重视程度不够。不少单位的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舍不得资金投入,籍以种种借口,强调客观,拖延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造成损坏的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和更换,火灾隐患得不到消除。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占用消防通道经营等问题是视而不问,问而不管,管而不改,甚至片面强调经营重要性,改了又犯。二是积极性不高,日常管理不力。由于消防管理工作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单位领导关心程度相对不足,职能部门和人员主动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不能主动研究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作措施,消防工作整体处于应付状态。对单位内部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改造装修的行为,对公安消防机构隐瞒不报,蒙混过关,一旦发现后,也是托人打招呼,草草了事。对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存在侥幸心理,不闻不问,放任管理,导致了一些原来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也出现了隐患回潮。三是业务水平不高,发现火灾隐患能力不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虽经数次消防培训,但收效甚微,业务水平仍然不高,日常开展的防火检查流于形式,质量不高,一些显而易见的火灾隐患不能被发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一些涉及安全疏散和整体布局的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发现,出现了多次检查,同一类型的问题先后多次被发现,甚至出现不同人员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单位对此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抵触情绪。
  
  三、解决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主要对策
  
  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的安全事关整个地区的稳定,弄清公众聚集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分析其原因,将大大有助于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一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开辟专栏,公布一些消防管理和火灾隐患整改存在老大难单位名单及其隐患情况。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进行曝光,督促单位强化自我消防安全管理。二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的单位,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火灾隐患严重,所需整改投入资金多,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要及时提请政府进行督办,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对实施责令停业处罚的,不能仅满足于经济上的处罚,很大程度削弱了行政处罚威慑力,应按一定比例和标准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三要加大消防培训力度。对公众聚集场所要广泛推行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将其纳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手续之中,使场所内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要把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素质纳入日常抽样性监督检查范畴,督促单位和员工主动掌握消防知识。四要加大消防管理引导力度。要拓展消防监督管理内涵,要通过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执法处罚、消防宣传等有力形式,引导单位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我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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