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数据统计           欢迎到【弱电论坛】来学习和讨论问题!

弱电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报价之星软件--智能弱电系统专业软件
★电工电气产品供求、电气展会、人才、电气技术文章、图库、电气技术论坛等相关内容,请跳转至【电气工程网】--- 可直接使用本站会员名和密码登陆!(首次使用需要激活账户)
标王 热搜: 网络监控  楼宇对讲  弱电  机房及机柜内部的理线方法  ar800-hn  CAD  门禁  综合布线  工资  面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文章 » 消防灭火 » 其它推荐 » 正文

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成因及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46
核心提示: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经过多年的整治,得到一些遏制,但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住宿与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为一体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又大量的涌现,火灾事故频频发生。这些建筑,其中绝
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经过多年的整治,得到一些遏制,但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住宿与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为一体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又大量的涌现,火灾事故频频发生。这些建筑,其中绝大多数是个私经济快速发展的衍生物,该类建筑由于在早期规划建设上存在先天不足,加上个体业主的私自改变结构,基本上没有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缺少消防给水等多项问题,火灾危险性极大,再加上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悲剧。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三合一”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这里仅就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谈谈个人见解。
  
  一、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形成原因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缺少协调,发证把关不严。目前,有些职能部门审批发证时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在有的根本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照样予以批准发证,允许其经营生产,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少有效协调,发证时未能把好源头关,致使一些经营性“三合一”经营场所合法存在;另外,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有的职能部门对自身的职责不清,没有切实加强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给一些非法的经营性“三合一”留下了生存空间。
  
  二是建筑在规划建设上存在先天不足。经营性“三合一”在施工图纸设计时就没有考虑配套的员工住宿及生活设施,待其建设到一定程度再办理消防手续时,木已成舟,无法增设生活配套设施;或者在建成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经济效益方面的原因,改变了用途,于是形成了先天性的住宿与经营为一体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
  
  三是受场地和资金条件限制,促使经营性“三合一”现象的存在。一些经营者由于生产规模小,又受资金限制,无钱投资建设和租用经营用房,就依托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生产、仓库、住宿生活同在一栋建筑,又没有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形成了新的家庭作坊式“三合一”建筑,特别是在乡镇和农村较为多见。
  
  四是部分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由于部分业主法制观念不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或因为根本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企图减少消防安全投入而不申办相关的消防手续,心存侥幸冒险经营,只顾追求经济效益,致使一些经营场所在使用初期就处于“三合一”状态。
  
  二、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措施
  
  针对以上形成因素,要想彻底消除经营性“三合一”的现象,除了对现有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进行大力整治的同时,还必须从源头上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杜绝新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产生,方能治标治本。
  
  一是积极争取政府领导重视,促进建立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切实把好审批关。在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治理工作中,消防部门必须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领导的沟通,勤汇报,勤请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制定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整治奖惩考核机制,严格加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从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国家、人民利益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整治合力,而不能各自为政。在对经营性“三合一”的源头管理上,一方面在这些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核、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形成一套互相配合的链式办事运作程序,消防安全这个环节千万不可掉链,严格将消防安全条件及消防手续作为审批发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消防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其他部门决不可予以审批发证,切实把好源头关;此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力度。对经营性“三合一”的查处上,应统一步调,决不能出现工作空档和死角,给经营性“三合一”有空可钻。
  
  二是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治患贵在治本,治本须获民心。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要从源头上加以根治,关键在于经营业主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的全面提高。宣传“三合一”典型火灾案例和事故教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曝光。全面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各经营业主能自觉抵制“三合一”现象,同时提高其他群众反对和举报“三合一”现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经营性“三合一”失去生存、发展的土壤。
  
  三是要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在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日常消防审核、验收工作中,要通过各职能部门和公安基层派出所的前期把关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审核率。此外,建筑工程在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时,还必须结合工程的规模、层高、使用性质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到该建筑将来成为经营性“三合一”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如对一些在二层以上的只设置内楼梯的经营建筑,可要求建设单位增设公用室外楼梯,并保证安全疏散距离等等;此外,还应在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不能擅自变更场所使用性质,严禁作为住宿使用。同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工作,有效防止新的“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四是加强与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的沟通,防止新的“三合一”建筑不断产生。消防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技术关,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工作;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商业门面房要严格界定使用功能,限制住宿功能,要将“三合一”建筑治理的消防技术要求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凡有“三合一”倾向的项目,要严格把住建筑立项、图纸设计、消防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证照核发等关口,对在建、已建未售和已售未用的建筑用房,凡有“三合一”可能的,必须整改后方可出售和使用。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用房,必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对没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查实,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处,使擅自承接“三合一”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望而生畏,从设计和施工环节杜绝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现象的发生。
  
  五是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管作用,坚决遏制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苗头的孳生。要最大限度地消除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现象,必须要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作用。通过对各派出所加强培训,使其真正掌握有关“三合一”建筑的消防要求,通过各片区民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苗头,迅速督促其整改或报请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这样既可以及时制止“三合一”现象,又可以相对降低业主的经济损失,减少了工作难度,更加有利于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整治工作。
  
  总而言之,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有现象,仅靠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要立足于源头管理既要注重当前实效,立足长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再生和回潮。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应注意工作方法,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做到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再生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 技术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文章
点击排行
 
 



弱电网、电气网合并

 
弱电基础 | 常用软件 | 信息发布规则 | 积分规则 | VIP会员注册 | 广告投放 | 弱电培训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苏ICP备14010056号 | RSS订阅
★本站手机app客户端已上线!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