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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现状调查及防火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793
核心提示:家庭旅馆作为新生事物,在旅游经济中表现出独特的魅力,既可以弥补节假日期间酒店宾馆床位不足,又可以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丰厚的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由于长期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旅馆的管理一直处于真空,从而带来了诸多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火灾多发。2002年4月
家庭旅馆作为新生事物,在旅游经济中表现出独特的魅力,既可以弥补节假日期间酒店宾馆床位不足,又可以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丰厚的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由于长期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旅馆的管理一直处于真空,从而带来了诸多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火灾多发。2002年4月3日,海口市南海小区某家庭旅馆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死亡3人,伤2人,直接损失15.5万元。2003年11月11日,郑州市白龙路某家庭旅馆发生火灾,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损失11.8万元。2004年1月22日,三亚市泰山公寓发生火灾,烧毁客房一间。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人民路某家庭宾馆违章作业造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2005年6月15日,广州市富海路某家庭旅馆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烧毁客房一间,伤两人。家庭旅馆火灾有日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一、小旅馆的形式

  小旅馆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旅客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家庭旅馆按设置方式可以分为单体式和附设式。单体式家庭旅馆泛指独立建造且主要用于家庭旅馆的建筑物;附设式泛指附设在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局部楼层的家庭旅馆。按经营对象又可分为农舍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二、小旅馆的消防安全问题

  扬州作为园林旅游城市、历史名城、联合国人居环境奖获得城市,吸引着国内外游客纷至沓来。由于黄金旅游假期受制于宾馆、酒店接待能力不足,地方政府鼓励市民将闲置的住房改为小旅馆,因此家庭旅馆在邗江区得到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07年3月,邗江区己拥有家庭旅馆92家,其中单体式家庭旅馆51家,附设式家庭旅馆41家,且主要分布在邗江区邗上街办、汊河街办、杨庙镇。个体经营的家庭旅馆大多由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而致,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防安全问题。

  1、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全区家庭旅馆中,有19家不能满足两个安全出口要求,单体式7家,附设式12家,占总数的21.8%。其中,附设在4层及以上单元式住宅楼内,具有2个安全出口的家庭旅馆,都是利用打通单元间隔墙达到安全出口的数量的要求。而单元间隔墙是防火分隔墙,这种以破坏整幢建筑防火分隔做法值得探讨。

  2、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当功能单一的居住建筑附设有一家或多家家庭旅馆时,建筑的使用功能发生了变化,引发了消防设施、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如邗江区某家庭旅馆业主将一幢2单元地上5层的单元式住宅楼第1-4层单元间隔墙全部打通,改建成拥有66间家庭旅馆,整幢建筑由居住建筑改变为综合楼,不能满足改建后人员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等要求。

  3、缺乏人员逃生自救设施。调研情况表明,除极少部分地区配置简易防烟面罩外,绝大部分家庭旅馆尤其是单出口家庭旅馆的人员逃生自救设施基本为零。2001年,海南省某地一单体式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仅有的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堵,由于消防部门火灾扑救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消防素质偏低。家庭旅馆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基本为家族成员,在经营和管理上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文化程序不高,缺乏对消防工作的认识,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几乎空白,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常识匮乏,有些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不会使用灭火器。

  5、消防监督执法难于到位。家庭旅馆从建设(改建)到经营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消防监督工作极为被动。如单体式家庭旅馆大多由私宅改建而成,而私宅建设都不要求消防建审报批。据调查,邗江区29家单体式家庭旅馆只有不足10家经过消防审核、验收。附设式家庭旅馆亦是如此,业主购房后私自改动,消防部门难于监督到位,其个体的经营性质使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大大削弱。

  6、消防技术规范难于执行。对家庭旅馆的消防监管,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技术规范难度极大。主要原因:一是受自身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安全出口数量要求。单体式出口家庭旅馆占地面积一般在100-200m2,均为宅基地,私宅楼梯间设计长宽一般为2.4m*4m,在平面布置上很难满足两个安全出口和两个出口5m间距的要求;附设式家庭旅馆更是难于解决安全出口问题。二是消防设施资金无法落实。居住建筑改建为家庭旅馆后,整幢建筑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应急广播、火灾照明等系统的增置资金,业主无力投入,开发商不愿投入,物业管理更无法承担。三是单出口家庭旅馆数量较多,强制执行消防法规责令停止使用不合实际,对本地旅游业和经济发展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三、防火技术对策

  1、建设规模。(1)单体式家庭旅馆。利用家庭合法空置房改建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超过一定规模应按正规营运酒店设计,并对其建筑层数、经营面积进行限定。将建筑层数限定在5层及以下、经营面积限定在1000m2以下较合适。(2)附设式家庭旅馆。应分别按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以及单元式、跃廊式和塔式住宅分别限定建设规模。综合考虑城市消防站对多层居住建筑的灭火救援能力相对容易的特点,可将该类家庭旅馆的营业面积限定600m2(约4-6套),连通的单元数不应超过2个。考虑到高层建筑火灾应立足于自救,应严格限定营业规模,即以300m2(约2-3套)以内为合适,并明确作为横向及纵向防火分隔的墙体、楼板等不得破坏。附设跃廊式家庭旅馆,在其不改变原设计报建批准的分套平面布置的基础上,可不对营业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2、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家庭旅馆最为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54%的家庭旅馆不能满足安全出口数量要求,且部分达到要求的家庭旅馆破坏了整幢建筑的防火分隔。鉴于己适度控制了家庭旅馆的规模,可适当放宽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对于符合建设规模要求的单体式家庭旅馆,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且应直通屋面,楼梯间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疏散宽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相关规定1.1倍执行。还应考虑人员被动疏散的设施,如适当增设简易式缓降器、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由于受先天条件的限制,附设式家庭旅馆的安全疏散要严格以限制建设规模和疏散距离作为前置条件。在符合建设规模前提下,参照“建规”第5.3.8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5条规定,多层居住建筑内的家庭旅馆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高层居住建筑内不应超过20m。将其附设的家庭旅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多层附设式家庭旅馆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高层附设式家庭旅馆户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样,应增设手电筒、防烟面罩等辅助疏散设施。

  3、消防设施。笔者认为,限定了建设规模后的附设式家庭旅馆,可以视为不改变整幢建筑的使用性质。原因在于:一是附设式家庭旅馆所占层数和建筑面积相对整幢建筑而言比例较小;二是整幢建筑的人数(包括家庭旅馆)没有明显变化,对疏散宽度的影响不大;三是从内部装修看,家庭旅馆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与家庭装修相似,火灾危险性没有太大改变;四是从人员疏散路线看,附设式家庭旅馆没有对原疏散路线产生影响。但,从消防设施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单体式还是附设式家庭旅馆,仍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1)点式独立火灾报警器。主要用于四层及以上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以及附设式家庭旅馆,起到早期预警作用。(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主要用于附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家庭旅馆,增强对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同时也符合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的原则。(3)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用于扑救建筑面积较小场所的火灾,有利于灭火行动的展开,灭火效果显著,且操作简易,适用于各类人员。因此,应将消防软管卷盘应用于所有家庭旅馆,并根据营业面积确定安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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