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一)局(集团公司)的消防工作在局长(总经理)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度。
(二)局(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局机关、各下属单位、武都水库建设项目部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安保科(部)负责。
(三)各级领导,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在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
(四)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消防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布置、总结消防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5、贯彻执行奖惩办法,把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一并进行考核和奖惩,并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武都水库建设项目部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任务:
1、贯彻执行局消防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2、负责对单位全体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措施,消除火险隐患,一时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4、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5、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6、向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分级消防安全负责制
(一)局(集团公司)消防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颁布的消防工作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主持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安全防火工作;
3、定期向局(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汇报防火工作;
4、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5、负责对防火工作奖惩的审核;
6、主持和参加局(集团公司)的防火会议和消防演练。
(二)局(集团公司)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做好防火宣传工作,配合主管局长(总经理),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局(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建设项目部消防负责人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消防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规章等指示精神;
2、认真组织落实局消防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
4、经常向本单位、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5、领导与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6、负责向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和事故情况;
7、负责召集本单位、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8、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9、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
10、提出消防工作奖惩意见。
(四)安保科(部)消防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负责对全局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在主管局长(副总经理)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全体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审批局机关、武都水库建设项目部各种临时用火,会同办公室对临时用电用火和新建改建、大的装修等项目的审查。负责对向外出租场所的安全审查,制定隐患整改计划;
4、指导局机关、武都水库建设项目部义务消防队,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5、组织局(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定期对局机关、建设项目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对局(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执行局(集团公司)消防奖惩制度;
9、向上级消防机关和局(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消防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各单位、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消防巡查、检查制度
(一)落实分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日常检查或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由消防队确认;
(三)局(集团公司)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查单位领导应参加本单位检查并提供情况和资料,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备查;
(四)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放假前,局(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防火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加强防范措施,专人值班,确保安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预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按消防有关规定设置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二)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卫生、完好;
(三)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
(四)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五)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六)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及火灾隐患整改需要,所需经费应给予保证,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七)消防设备和器材,人人都应爱护,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予以及时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火灾扑救、报警制度
(一)任何人发现火情时,都有义务立即向消防队报警,报警时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和燃烧物品;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被困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战斗;
(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由消防指挥员统一指挥扑救,其他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九、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局消防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必须接地良好,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十一、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要精心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三、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七)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即灭。
(八)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职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