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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第一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
 
 
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一般审批程序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国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一般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3.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4.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第二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的监督管理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的流通领域、业务范围非常广,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因素也很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它灾害事故。
一、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一般办证程序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应重新审核发证。
第四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运输阶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方式有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管道运输等五种。
选择何种运输方式,一般根据所运物品的理化性状、所处的位置、地理条件、运途的长短和运量的大小而定。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2.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6.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一般办证程序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证、押运员证;
2.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时效过期后,如继续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应按办证程序重新申请办证。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临时准运证有效期为一次所限定的时间,过期作废,需要者可重新办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填发。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1.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3.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还应按法规要求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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