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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260
核心提示:所谓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方式,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对量比较小的一般宜盛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积存,称之为整装储存,如各种袋装、桶装
 
 

所谓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方式,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对量比较小的一般宜盛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积存,称之为整装储存,如各种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玻璃瓶盛装的物品等;对储存量特别大的宜散装储存,如石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等多是散装储存。散装储存还根据物品的性质、设备,环境等有多种储存方式。如液化石油气有贮罐储存、地层储存和固态储存三种,其中贮罐储存还可分为:常温压力储存、低温常压储存、洞室储存、水封石洞储存、水下储存和地下盐岩储存五种方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整装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性质危险而复杂,比较难于管理。而散装储存量比较大,设备多,技术条件复杂,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故无论何种储存方式都潜在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所以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可马虎从事。
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一、着火源控制不严
着火源是指引起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电火花、化学能等。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气设备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等。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
出现混放性质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往往是由于保管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有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缺少鉴定,在产品说明书上没有说清楚而造成的;也有一些单位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放。
如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贮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将硝酸铵、高锰酸钾、硫化碱、过硫酸钠、碳酸钡、火柴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混存于同一库房内,于1993年8月5日发生爆炸造成了死亡15人,受伤823人,直接经济损失2.4亿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三、产品变质
有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四、养护管理不善
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储存物品的要求,又不采取隔热降温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损,使物品接触空气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事故。

五、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容器的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常见的情况有:1.硫酸坛之间用稻草等易燃物隔垫;2.压缩气瓶不戴安全帽;3.金属钾、钠的容器渗漏;4.盛装黄磷的容器缺水;5.电石桶内充装的氮气泄漏;6.盛装易燃液体的玻璃容器瓶盖不严,瓶身上有泡疵点,受阳光照射而聚焦等,出现这些情况往往引起火灾。

六、违反操作规程
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没有轻装轻卸;或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桩;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七、建筑不符合存放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房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暖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事故。

八、雷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一般都是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贮罐或堆垛区,是十分容易受雷击的,建国以来,我国曾多次发生过油罐和棉麻堆垛遭受雷击的事故,损失十分严重。

九、着火扑救不当
着火时因不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使用不当的灭火器材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害。如用水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或用二氧化碳扑救闪光粉火灾。

第二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布置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库、试剂库等专用仓库,液化石油气贮气站,易燃液体贮罐区(含石油库),易燃材料堆场等场所均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都应设置在城、镇边缘的安全地带,并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布置
甲、乙类物品仓库在布置时,应综合考虑四周的防火间距。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2-2-1表的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试剂仓库的四周应当建造耐火不燃的实体围墙,并与库区内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5米的防火间距。围墙两侧建筑物亦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表5-2-2-1 甲、乙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但本表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吨,第1、2、5、6项物品的储存量不超过5吨时,可减为12米;
②屋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为35~330KV,且每台变压器在5000V以上的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总降压变电站。(以后同)
二、易燃液体贮罐的布置
易燃液体贮罐是指散存汽油、煤油、柴油、苯类、醚类等闪点≤61℃的液体的设备。易燃液体贮罐大多为金属材料建造,但也有用水泥砖砌或钢筋水泥建造的油罐。易燃液体贮罐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卧式、圆柱形、球形、椭圆形、外浮顶、内浮顶等形式。目前,我国大部分易燃液体贮罐为金属材料建造的固定顶贮罐和浮顶贮罐,尤其是储存量特别大的油库,多数采用浮顶贮罐储存。
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宜选择地势较低的地带,以防止贮罐发生火灾时由于液体流淌而形成火灾蔓延。对于桶装或瓶装的甲类易燃液体不应在露天布置,其他贮罐露天布置时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1.易燃液体贮罐,堆场与其他建、构筑物和变配电站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易燃液体贮罐,以及桶装堆场在布置时,应当充分考虑与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以防火灾时造成蔓延。
表5-2-2-2 易燃液体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①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以及确定丙类液体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时,均按1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等于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折算;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贮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并不小于25米。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贮罐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石油库的贮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除应满足与四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外,贮罐之间也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或减少油罐着火时的辐射热对邻罐的影响和满足灭火战斗展开时的需要。其间距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5-2-2-3的要求:
表5-2-2-3 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D为相邻立式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米);矩形贮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贮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灭火方式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贮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贮罐不宜小于0.4D。
3.易燃液体贮罐与附属设施的防火间距
与易燃液体贮罐相配套的泵房、装卸鹤管等附属设施,是液体储存中机械作业最多,人员操作因素最大,火险因素也最多的部位和设施,很多易燃贮罐火灾也都是这些设施出了问题而引起的。所以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与泵房,装卸鹤管等附属设施,以及装卸鹤管与建筑物之间均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其要求如表5-2-2-4和表5-2-2-5的规定。
表5-2-2-4 液体贮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注:①总储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的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米,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米;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
表5-2-2-5 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5.静电性
多数易燃液体都是电介质,在灌注、输送、流动过程中能够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引起着火或爆炸。易燃液体的静电特性,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可以确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检查是否采取了消除静电危害的防范措施,如是否采用材质好且光滑的运输管道,设备、管道是否可靠接地,对流速是否加以了限制等。
6.毒害性
易燃液体大多本身(或蒸气)具有毒害性。不饱合、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和易蒸发的石油产品比饱和的碳氢化合物、不易挥发的石油产品的毒性大。
另外,石油产品还有沸溢喷溅性,即具有宽沸点范围的重质油品由于其粘度大,油品中含有乳化或悬浮状态的水或者在油层下有水层,发生火灾后,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产生高温层作用,导致油品发生沸溢或喷溅。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为0.3%~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油品。
二、消防注意事项
1.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5.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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