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方若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招标方也不是傻子,可以采用设计变更的办法,让投标方欲哭无泪。据个例子,你不是地下室报高价么,我设计变更,两层地下室做一层的;你不是挖土方报低价么,我让你多挖土方。可以说,一切都要与招标方协商好,遇到不清楚的地方,说明以后按实结算。报价时,还是按照投标方给出的清单报价。这样,遇到开明的业主,会配合得相当愉快。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当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有出入时应先发函与甲方联系,再有报价时采取不平衡报价可,根据招标文件采取多种方式,合同订立时考虑综合因素,秉着甲乙方都接受原则. 如果想利润最大,风险也大,各公司具体情况不同.
在工程量出入大的方面在投标前能进行答疑,让招标方能更改是最好了,工程量小的方面来进行价格的调差.这样的话损失能尽量减到最小啦.另外个人觉得招标方在招标的工程量最好不要按实际测算的更改,要不就象前面的几个朋友说的.不可能中标了....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对清单的投招标要更加困难,对于量的变化,需要在与清单相注释的法律文件中仔细研究好对策。举个例子,清单投标时甲方清单的量为100,投标报价200,单项合计20000。
由上面的看法若甲方清单的量为200,为了中标投标报价100,单项合计仍为20000。实际这对于投标单位同样是有很大风险的。 如果实际最终结算的量是150,则按第一种量计算的结算价格为100×200+50×200=30000
按第二种量计算的结算价格为200×100-50×100=15000
这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甲方在清单中有意串通咨询单位抬高清单量的话最终承担较大风险的应该是为了中标二降低单价的施工单位。因此需要在与清单相注释的合同或协议中详细写明对于由于甲方或咨询单位的责任而导致的清单量的变化的结算办法。如:如果清单量高于实际结算量的30%时结算价按投标价的1.5倍计算,量按实际结算量计算等。
作为投标方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
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发展,我国从2004年7月1日起将开始全面实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一大举措,在量价分离的基础上,在同等工程的内容、质量、水平和进度的基础上,降低工程造价。
然而,在这计价改革中,唱主角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就显得对控制造价尤为重要。针对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虽然规范上有明确要求,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表现为部分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也存在以建筑工程为主的工程,安装工程工作量相对较小时,有时非安装编制人员编制的安装工程量清单就会出现漏项或工程出入较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投标单位,在拿到招标文件时,不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只是把投标报价作为重点,以为控制了总价,投标就可中标,其实不然,由于清单的问题,不仅带来评标过程中困难,而且也给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带来了很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