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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分离,制冷设备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以及验收规定(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  第三节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   第2.3.1条本条明确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对螺杆式制冷机中的主机试运转也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本条是对压缩机组安装水平的规定,并指明了测量位置。   第2.3.3条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
 
 

  第三节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

  第2.3.1条 本条明确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对螺杆式制冷机中的主机试运转也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 本条是对压缩机组安装水平的规定,并指明了测量位置。

  第2.3.3条 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转做好准备。其中由于螺杆式压缩机不允许反转,在检查电动机的转向时,强调脱开联轴器,使压缩机与电动机分开后,单独检查电动机转向。

  第2.3.4条 本条为压缩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要求。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喷油螺杆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和《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由于制冷剂R12、R22当温度较低时,会大量地溶解在冷冻机油中,这样启动运转时会影响润滑效果及降低制冷效率,因此机组启动前,特别是在冬季,应对润滑油进行加热。参照制造厂及安装单位的试车经验,加热温度一般应以45~50℃为佳,使制冷剂R12、R22从润滑油中分离。

  第四节 离心式制冷机组

  第2.4.1条 本条是对本节适用范围的规定。解体出厂的压缩机这里是指压缩机本体的组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范执行,其试运转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2.4.3条 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项目。对润滑系统的冲洗,各个制造厂冲洗的要求及方法都不太相同,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直至冲洗洁净为止,冲洗时间没有要求;

  另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加热油温至35~45℃,并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24h,直至冲洗洁净。冲洗前均应拆除轴承供油管或采用其他方法防止脏物冲入轴承内,冲洗后均应更换新油。冲洗方法和要求大多是按制造厂的具体规定。

  第2.4.4条 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空气负荷试运转的规定。五款中电机为通氟冷却的机组,在进行空气负荷试运转时,由于机组未充氟,电机无冷却源,其运转时间应加以限制,故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六款中,导叶开度大于 40%的试运转时间应尽量缩短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机组运转以空气为介质而承受负荷过大,发生过热现象。

  第2.4.5条 本条为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规定,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五款中快速通过喘振区,是指压缩机启动后,为了防止产生喘振现象,应将导叶迅速开大到15%~30%的开度(以主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为限),然后再逐步开大导叶开度,加大负荷使机组投入正常运转。

  第五节 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1条 本节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压缩式制冷系统中的附属设备及管道,且这些设备及管道是在现场进行安装的,而不是指不需在现场安装的、出厂时已连接装配好的制冷机组上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2条 本条指附属设备就位前应进行的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如发现与设计不符之处,应与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联系解决,施工单位不应自己擅自处理。

  第2.5.3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修订的。附属设备出厂前一般均进行过气密性试验,出厂后经运输、保管到现场安装时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其目的是为了及早发现和解决设备由于运输、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或出厂时就存在的问题,保证设备安装时的质量,避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时,因设备问题而造成检漏困难和返工。

  附属设备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高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低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表253中气密性试验压力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制冷剂最高冷凝压力,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最高环境温度时制冷剂的饱和蒸汽压力制订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前制冷产品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按老标准设计生产的,试验压力照行业过去做法一般都选的较低,标准也不尽统一,所以本规范对气密性压力数值的规定,一般应先以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为准。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值为准,在以后的第2511条、第264条中也是这样规定的。附属设备的单体吹扫,目的是为了清除设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造成的内部污染物、水份等。

  第2.5.4条 本条是对制冷剂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规定,对安装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应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执行。

  第2.5.5条 本条是对制冷管道安装前管道内部除锈等内容的规定。除锈的方法较多,例如:喷砂法、酸洗法、机械除锈法等,应按不同的要求选用,规范中不作具体规定。

  第2.5.6条 本条对制冷管道安装中需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属于常见问题。

  第2.5.7条 本条对液体管和气体管的安装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管道配置不当而在管内造成气囊或液囊。

  第2.5.8条 对吸、排气管道敷设时的要求目的是为了减少吸、排气管道间的热影响。

  第2.5.9条 设备之间管道的连接坡向对制冷系统安装后能否顺利进行试运转十分重要。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对其坡度值,工程设计中一般均应有规定,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2.5.11条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修订的。阀门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阀体外部的密封处应无泄漏,阀门内部阀盘与阀座的密封面只允许有微量泄漏。

  第2.5.12条 对阀门安装中常见的问题作了规定,其中附件系指阀门附件。

  第六节 压缩式制冷系统试运转

  第2.6.1条 明确了现场组装的制冷系统投入试运转前应进行的工作内容。其中第四款,氨系统一般属较大的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抽真空试验后,充灌制冷剂前,要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为了检查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在气密性试验中未发现的微量泄漏,消除隐患,对现场组装的氨系统还应单独进行充少量氨检漏,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

  在系统的保温工作完成后充灌制冷剂时,一般也要进行检漏,这两次检漏在做法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两个不同的工序上各有不同的目的。前者是为了查寻系统中存在的微量泄漏,为下一道工序绝热保温工作提供良好的质量保障;后者主要是为了消除保温期间可能造成的某些连接部位松动发生的泄漏。

  第2.6.2条 目前国内制造厂生产的一些大型制冷机组(如冷水机组等)出厂时是未充制冷剂的,而只进行充氮密封,机组运到现场至系统试运转前才充灌制冷剂。

  第2.6.3条 制冷设备及管道在现场组装后,对制冷系统进行的吹扫排污,目的是将组装过程中混入系统中的焊渣、氧化皮、水份等吹扫排除,保持系统洁净,使以后的试运转能顺利进行。

  第2.6.4条 气密性试验为制冷设备安装中的一项重要施工工序。

  一、高、低压系统区分有困难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高、低压系统无法分开的某些制冷机组,如离心式制冷机组;

  2.高、低压系统虽然能分开,但由于高、低压系统之间的分隔阀门较少或存在微量内泄,保压时高压系统的压力降超出规定值,而又查不出外泄现象。

  根据上述情况,规定保压可统一在低压系统试验压力下进行。

  二、气密性试验的结果是以试验前后的压力降作为评定的依据。压力降计算公式的意义是扣除温度变化影响后的实际泄漏压力降,即将试验结束时的实际压力值,换算成试验开始时的温度下的压力,与试验开始时的压力之差即为其压力降。压力降应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是参照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的经验提出的。

  第2.6.5条 系统抽真空的目的,一是为了进一步检查系统的严密性,二是为充灌制冷剂做准备,并消除系统中的水分。许多单位对系统抽真空后的剩余压力,氟里昂系统应小于40mmHg,而氨系统应小于60mmHg,有的设备技术文件也有放宽至110mmHg的。抽真空保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但最短一般也超过24h所以条文中不作具体规定,而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2.6.6条、第2.6.7条 此两条为氨系统克氨检漏及充灌制冷剂的具体要求。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施工经验修订的,以便指导正确地进行充氨检漏和充灌制冷剂,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2.6.8条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将制冷系统负荷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为负荷试运转能顺利地进行做好准备。

  第2.6.9条 本条基本接负荷试运转的先后程序排列,对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款为制冷设备安装工程负荷试运转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即能够在最小外加负荷下,使温度降至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温度为止。因为其他试验如满负荷降温,制冷机的产冷量、降低速度等为制造和设计性能,不属本规范的范围。对有多台压缩机组组成的制冷系统,试运转降温过程中,每台机组均应经过试运转。

  第2.6.10条 试运转结束后应处理的事项,为下次制冷设备运转或投人使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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