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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变化较大的内容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837
核心提示: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汇总 1.3主开关在断开位置时应能用挂锁或其它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 2.6井道照明开关(或等效装置)应在机房和底坑分别装设,以便这两个地方均能控制井道照明。 底坑内的井道灯开关,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汇总
1.3主开关在断开位置时应能用挂锁或其它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

2.6 井道照明开关(或等效装置)应在机房和底坑分别装设,以便这两个地方均能控制井道照明。 

底坑内的井道灯开关,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4.1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必须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4.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应符合GB7588第12.7.3条的要求。

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的电梯,其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的部分应符合GB7588第12.7.3条的要求。

4.3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的电梯,其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的部分应符合GB7588第12.7.3条的要求。

4.4上述4.3条和4.2条所述的监控装置不必是安全电路。 但只有满足后面第7.1条要求以获得与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相同的效果,才能使用这些装置。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后,恢复电梯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6.8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后,恢复电梯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8.1GB7588附录A列出的某一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应按下面8.7条的规定防止电梯主机启动,或使其立即停止运转。 

电气安全装置包括: 

a) 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它直接切断向驱动主机供电的接触器或继电接触器的供电; 

b) 满足标准要求的安全电路,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 

1) 一个或几个满足标准要求的安全触点,它们不直接切断主回路接触器或继电接触器的供电; 

不满足安全触点要求的触点;

c)符合GB7588附录H要求的元件。(接上一条) 

8.4与电气安全回路上不同点的连接只允许用来采集信息。这些连接装置应该满足安全电路的要求。

8.9用于安全电路的传感器元件应符合GB7588附录F 中F6.3.1.1的要求。

9.5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7588中F6的要求来验证。

9.6对于印制电路板应符合GB7588附录H表H1(3.6)的规定。

10.1电梯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宜符合EN12015和EN12016要求。

17.3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最迟应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被动作,使电梯不能电动启动。

17.6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规定的电气开关应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装置失效。

18.5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一个双向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轿内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它操作。

18.6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也应符合上述18.2和18.5条的规定。

19.4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20.2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根据GB7588-2003的表3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 人身伤害;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20.3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应能见到旋转部件且不妨碍检查与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12265.1-1997表4的要求。 

防护装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c) 重新加工绳槽。 

21.6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按GB7588-2003附录N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 

a) 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2; 

b) 对于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 

c) 对于卷筒驱动电梯为12; 

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在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根钢丝绳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22.3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 轿厢装载至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 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d) 曳引计算应符合GB7588-2003附录M的规定。 

23.9强制驱动式电梯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该装置在绳或链松弛时将使电梯应停止运行。此装置与上述23.7要求的可以是同一个装置。

25.2补偿绳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使用张紧轮; 

b) 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c) 张紧轮应设置防护装置; 

d) 用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用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29.1曳引驱动的电梯,应装设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前面26.2条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29.2该装置应作用于: 

a) 轿厢;或 

b) 对重;或 

c) 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29.3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29.4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达到前面29.1条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度。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它用途。 

29.5该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期间,其最大减速度不得大于1gn。

29.6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符合前面26部分要求的限速器或类似的装置。

29.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9.8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 

该装置释放时,应不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 

29.9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型式试验报告应符合GB7588附录F7的规定,现场实物及安装状态应与型式试验结论(如容许质量、动作速度及导轨情况等)相符合。

36.3如果轿门需要上锁(见后面第47.6 c)条的规定),该门锁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采用与层门门锁装置相类似的结构,并同样按GB7588附录F1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
 
39.4对于载货电梯,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应符合GB7588-2003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 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一个符合上面第32部分规定的超载报警装置来监控; 

c) 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d) 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 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39.5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7588-2003表1的要求。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GB7588-2003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一个符合前面第14部分规定的超载报警装置来监控。42.3离轿顶外侧边缘有水平方向超过0.30m的自由距离时,轿顶应装设护栏。 

自由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0.30m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一点的距离。 

42.4护栏应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根据护栏扶手外缘的水平自由距离,扶手高度为: 

a)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0m; 

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1.10m。42.5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 [ 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 ]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人员应能安全和容易地通过护栏的入口进入轿顶。 

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

45.5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能承受电梯安全运行施加在其上的载荷和力。导轨的计算应符合GB7588-2003附录G和第10.1.2节的规定。49.2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的宽度两边各加0.10m。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GB12265.1-1997第4.5.1条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49.3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对网孔型隔障,则应遵循GB12265.1-1997中4.5.1条的规定。 

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宽度应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前面48.4 b)条的情况除外。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 [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 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53.2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lx。 

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摘自《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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