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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981
核心提示:6.8防雷与接地通病 6.8.1接地体安装: (1)埋设深度小于0.6m,位置、组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接地体、接地线焊接倍数不够,焊接质量不好,未做防腐,材质不符合要求。 6.8.2防雷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 (1)避雷网(针)保护角不够,安装位置不当;接闪器与撑杆采用焊接,未用

6.8 防雷与接地通病

6.8.1   接地体安装:

(1) 埋设深度小于0.6m,位置、组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体、接地线焊接倍数不够,焊接质量不好,未做防腐,材质不符合要求。

6.8.2  防雷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

(1) 避雷网(针)保护角不够,安装位置不当;接闪器与撑杆采用焊接,未用卡子固定;

(2) 避雷线支点间距不当,遇沉降、变形缝未做补偿处理,未用镀锌钢材;

(3)避雷线连接时焊接质量不好,焊接倍数不够,只焊单面,防锈防腐不当;

(4) 避雷线弯曲半径不符合规定,直线段不顺直,引下埋线不做断接卡子或位置不当,保护方法不当;

(5) 与屋面突出金属构筑物未连接,或金属结构本身非焊接,未单引避雷线或跨焊连接头处理;

(6) 利用结构主筋作引下线时,只用单筋或非对双根角筋,且中途位置变换,焊接质量不好或不焊,结构上露出引上线截面不符合规定;

(7) 节日灯、彩灯沿避雷线平行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8) 地面以上人触及部位避雷线防护措施不当;

(9) 在已有避雷装置保护角范围外的建筑物,未设避雷系统;

6.8.3接地(零线)安装不符合要求

(1) 接地(零)螺丝未加弹簧垫圈;

(2)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数混接;

(3) 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非常带电的金属部分未做接地保护;

(4)金属灯具距地2.4m以下时未接地;

(5)地(零)线采取串连接法(特别是电气装置不单独接地时);

(6)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工作零线兼做保护零线时,其零线小于规定值。

6.9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不协调的通病

6.9.1 现浇结构中,暗敷管未能在钢筋绑扎后及时敷设,影响了土建进度或土建只考虑进度,不适当安排电气施工时间造成漏敷或少数;

6.9.2  砖混结构中,应预埋的电线盒、管漏埋或少埋;结构施工后剔凿打洞断筋使结构受损;

6.9.3 暗埋预埋位置不当,给土建带来麻烦,土建不注意成品保护,影响了电气施工质量,互相影响,互相牵制;

6.9.4 喷浆时,电器不加遮挡保护,造成污染,电工穿线时污染墙面;

6.9.5 设计不周,各专业联系不够,造成同一位置,电气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发生冲突。

7 本项目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预控内容及措施

7.1 电气工程

7.1.1 设计文件复核及优化: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首先应该熟悉电气安装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1) 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2) 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设备和主要材料是否与施工图相符,施工图相互间是否符合一致;设计文件是否有错误和遗漏;

(3) 室内设备的布置和线路路线,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4) 采用新产品是否指明产品来源,加工非定型产品是否有足够份数的工厂生产用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5) 文件中是否附有充分而完整的协议,如电源协议、外委配合工程协议,城建部门批准的线路路径的有关文件等;

(6) 结合供电方案,熟悉、了解、掌握供配电系统构成及切换系统,重要负荷逻辑关系,了解相关性专业的系统功能及负载情况,重要数据应复核。

7.1.2 电气安装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1) 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

(2) 电气安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按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评定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执行。

境外企业承包电气安装工程的要核查其单位资质、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具有承担分项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3) 从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安装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现场必须明确电气工程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制定施工组织、管理措施、安全措施。

2) 施工现场设电气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熟悉电气安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对电气安装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3) 施工现场设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坚持三检制度,如实填写记录,资料齐全有效。

4) 了解施工企业的业绩、 信誉、人员素质及构成情况,进场后仍需进一步观察了解。

7.1.3   电气安装工程设备、器材的认定:

(1)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审核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设备应有铭牌及安全认证。进口设备需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2)落实设备、器材订货时间、交货条件及附加技术条件。了解、掌握对重要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安装工艺,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3)设备、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其保管期限为1年及以下,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4)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做好设备及器材进场后的检查,内容包括:

1) 包装及密封良好,无缺损;

2) 开箱清点并做记录,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 按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需做试验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试验;

4)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5)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文件。引进设备及拆、改建工程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设备、旧器材应首先满足或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中的规定。

7.1.4   技术准备步骤及土建施工条件:

(1) 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电气专业人员的情况、联络方式、联络渠道、明确分工和权限,必要时在建设单位安排下与供电部门建立联系。

(2)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电气安装工程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除了进行文字审查以外,还应与承包单位的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方案的真实性及可信程度。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理措施。掌握具体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审查相关专业工序安排及衔接、交叉关系和预留部位、预埋件的保障手段和质量措施,及成品保护手段。

(3) 参加审核工程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主要审查电气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需要,是否合理安排了电气安装施工期,以及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及合理性。了解工程进度安排,劳动力及机具情况。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施工用电要求确保安全可靠,准确计算施工用电负荷;合理分配负载;正确选用导线截面及开关整定值,用电器具经检查合格后准许使用。

(5) 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与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中间验收,电气设备安装前土建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遗漏;

2) 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 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所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 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到允许的强度和刚度,其坐标位置、标高、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5) 模板、施工设备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场地,施工道路畅通;

6) 基坑已回填夯实;

7) 土建结构验收时电气施工人员应按内墙水平线、墙面线、按图查对核实预留施工孔洞及预埋管路、箱盒。符合要求后将箱盒稳定好。

全部暗装电气工程的管路安装完毕并将管路扫通,查对位置和管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2  智能建筑工程

7.2.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完整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出现设计变更时按规范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7.2.2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7.2.3 必须按照合格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7.2.4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7.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以下内容检查:

(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

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2.7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细则第3.2节的规定;

(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7.2.8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验收。

7.2.9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7.2.10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7.2.11 其他措施可参照本细则电气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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