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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知识手册(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第三节施工索赔中的费用分析 一、施工索赔费用的种类及其构成 施工索赔费用,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的承包人应该得到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这种费用,既不是承包人的额外收入,也不是发包人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而是在合同规定的因签订施工

第三节  施工索赔中的费用分析

一、施工索赔费用的种类及其构成

施工索赔费用,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的承包人应该得到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这种费用,既不是承包人的额外收入,也不是发包人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而是在合同规定的因签订施工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某些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

在工程施工阶段,引起施工索赔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一具体索赔事件所发生的费用构成也不尽相同,但是,按照索赔起因及其费用构成特点可分为工程量增加费、施工延误损失费、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的损失费、中止及解除合同损失费、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等。

(一)工程量增加费

工程量增加费,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规定的工程量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工程施工中,引起工程量增加的常见情况往往与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不可预见性障碍等有关。

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无论是完善性设计变更,还是修改性设计变更都有可能引起工程量的增加。

2、工程师指令引起工程增加

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可以实现发包人增加工程量的愿望。如某工程中,工程师指令在接待室增加吊顶、窗帘盒、木墙裙和暖气罩等。

3、不可预见性障碍引起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障碍的处理往往会导致工程量增加,如增加土方挖填量、增加混凝土量等。

工程量增加费的数量是由所确认的工程增加量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按照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二)施工延误损失费

施工延误损失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施工延误事件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引起这种索赔费用的因素常常是:

(1) 发包人、工程师或与发包人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所引起的延误;

(2) 不可预见性障碍处理引起的延误;

(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延误;

(4) 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

由上述原因造成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与工程量增加费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其费用构成是下列几种情况的组合:

(1) 工人停工损失费或需要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现场及再次调回费。

(2) 施工机械闲置费:当承包人使用租赁机械时是指机械租赁费;当承包人使用自有机械时是指机械闲置费或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及二次进场费。

(3) 材料损失费:包括易损耗材料因施工延误而加大的损耗;水泥因延误造成过期失效;材料调运其他工地的运输及装卸费等。

(4) 材料价格调整。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施工延误迫使承包人的材料采购推迟,当延误前后材料明显涨价时,承包人不得不付出比计划进度情况下增加的费用。

(5)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等。

(三)加速施工费

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加速施工,从而比正常进度状态下完成同等数量的工程量施工成本提高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通常情况下,加速施工费由以下几种情况构成:

(1) 实行比定额标准工资高的工资制度,如多发奖金、加班费等。

(2) 配备比正常进度人力资源多的劳动力,如为加速施工多雇佣工人;多安排技术熟练工;由一班制改为两班甚至三班制;为增加的工人多购置工具、用具、增加服务人员、增建临时设施等。

(3) 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增加,周转材料大量增多。如为增加混凝土搅拌机,增加垂直提升设备;由于施工进度快,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支撑和模板将减少周转次数,增加投入量。

(4) 采用先进价高的施工方法。如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高空作业使用泵送混凝土机械等。

(5) 材料供应不能满足加速施工要求时,发生工人待工或高价采购材料。

(6) 加速施工中的各工种交叉干扰加大了施工成本等。

上述加速施工费用的产生,因不同的工程情况会千差万别,甚至会有加速效果不明显,而加速施工费用却大幅度增加的情况。

(四)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

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违背合同规定,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其费用构成却较为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发包人延迟付款

发包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的违约行为,会造成承包人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导致承包人该部分款项不能用于施工准备而造成其他损失。

2、发包人或工程师工作失误

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力时,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原因,往往发生不正确纠正工程问题,提出不能实现的工程要求,进行了不自觉的苛刻检查等。无意但确实对承包人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干扰,这类工作失误无疑会给承包人造成某些损失。如承包人进行了不必要的返工;不必要的多次暂停;干扰造成生产效率明显减低;增加不必要的工序和工器具;更新某种材料或施工设备等。

3、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修改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后,发包人对已完成部位又提出修改要求,这在工程装修阶段是时常发生的,这种修改一般都会因此而增加施工费用。

(五)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

国家在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或新的政策,法规颁布实施后,对工程施工活动往往会产生费用影响,施工费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这方面的影响,承发包双方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建设工程费用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施工索赔正是在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下调整相关费用的常用方法。

二、施工索赔费用的确定原则

施工索赔中承发包双方产生的纠纷,一般都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是否合理”两个问题上。工程实践中,对“索赔费用是否合理”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的认定难度。

(一)索赔费用应在所履行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索赔费用应能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得到弥补。

根据法律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由于非自身原因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四节  施工索赔的处理

一、施工索赔程序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与(3)、(4)相同。

二、施工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

(一)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可考虑有下述内容:

(1) 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工程部位;

(2) 索赔事件发生的双方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3) 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应特别说明并非承包人的责任;

(4) 承包人对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态度,特别应说明承包人为控制事件的发展、减少损失所采取的行动;

(5) 写明事件的发生将会使承包人产生额外经济支出或其他不利影响;

(6) 提出索赔意向,注明合同条款依据。 

(二)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承包人提交的要求发包人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和(或)延长工期的重要文件。索赔报告在索赔处理的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索赔报告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标题;

(2) 索赔事件叙述;

(3) 索赔理由及依据;

(4) 索赔值的计算及索赔要求;

(5) 索赔证据资料。

编写索赔报告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索赔报告的标题应能准确地概括索赔的中心内容;

(2) 索赔事件的叙述要准确,不应有主观随意性,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发生的原因、影响的范围、持续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等; 

(3) 对于索赔理由及依据,要明确指出依据合同某条某款,某某会议纪要,以证明已方有合理合法的索赔资格;

(4) 索赔要求要准确,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要合理正确;

(5) 证明资料应翔实、充分,能够有力地支持或证明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 

(6) 索赔报告用词明确,不能出现“大概”、“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词语。

三、施工索赔证据

(一)收集索赔证据的重要性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重要文件之一,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即使抓住施工合同履行中索赔机会,但如果拿不出索赔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其索赔要求往往难以成功或被大打折扣。如果承包人拿出的索赔证据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经不起对方的推敲和质疑,不仅不能促进索赔的成功,反而会被对方作为反索赔的证据,使自己索赔问题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收集有效的索赔证据是搞好索赔管理不可忽视的。

(二)索赔证据的有效性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真实资料,经得起对方的推敲。由于索赔事件是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所收集的资料承发包双方都应存在。即使对某一细节问题存在记录不明确等情况,也应同对方协商求得共识。自补自改或虚假证据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2、全面性

所谓索赔证据的全面性,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索赔事件的全部内容。索赔证据不能只有发生原因的证据而没有持续影响的证据,或证据零乱无序,证据含糊不清。如发生此类问题,工程师往往采取退回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的方法。这不仅会拖延索赔的解决,也会使承包人在索赔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3、法律效力

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承发包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需要提交仲裁或诉讼时更要作到这一点。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是:

(1) 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凡属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谈纪要等,都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单方面的对合同提出修改、建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 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所签的协议、协议变更、会谈纪要的关键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有双方签字认可,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索赔证据的内容

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投标文件及附件;

(2) 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 合同文件及变更文件、各种会议纪要;

(4) 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回填土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箱验收记录、水电及消防试验和试压记录等;

(5) 土方开挖前的现场情况、隐蔽工程掩盖前的状况、业主责任造成工程返工、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坏等工程照片;

(6) 记录了包括天气、施工人数、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进度情况、质量情况、安全情况、工程中的特殊事件、停水停电时间、工地临时性变动、会议及参加人员、材料设备的到场及检查情况、不正确纠正、返工范围、工程损坏等情况的施工日志;

(7) 可以证明与某事件有关的时间、责任,可用于评价当事人对某事件观点和态度的来往信件、函件;

(8) 包括气温、湿度、降雨量、风力风向、暴风雪、冰雹等准确可靠的异常天气的气象资料;

(9) 包括后续设计图纸、修改设计图纸、设计中选用的标准设计、有关图集在内的所有工程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

(10) 记录了施工中地下障碍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或材料的改换、增加或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等情况的工程洽商记录,证明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水电接通位置、水准点、施工作业时间限定、施工道路指定等内容的工程通知资料;

(11) 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货、运输、保管、压港压站等有关凭证;

(12) 反映材料调价、运费提高、人工费标准提高、银行利率调升、新增加有关征税等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的目的,是对承包人索赔要求通过核对事实,分清责任后将其正当的利益给予批准补偿,将其不合理索赔或索赔中的不合理的部分给予否定或纠正。

(二)索赔事件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持续的时间、间断的时间、完结的时间。

2、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索赔事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如停水、停电会造成对施工的影响,但并非绝对有影响。这类索赔事件影响的事实往往被夸大,审查人员应掌握发生以上事件的实际资料的情况下认真核查。

(三)索赔事件责任分担的审查内容

1、承包人应承担事件的部分责任还是全部责任。

2、施工合同中是否已明确承包人应承担该类风险或发包人不承担该类风险的条款。

3、对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比例数规定,发包人是否还要承担承包人损失的一定数额。

(四)索赔报告的合同依据的审查内容

1、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工程师指令和有关会议纪要、通知等是否恰当准确。

2、承包人是否利用了合同漏洞的相互矛盾的条款。

3、承发包人双方对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指令、通知等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内容

1、索赔报告中所要求补偿的费用是否应由发包人补偿或部分补偿。

2、索赔费用原始数据的来源是否正确。

3、索赔费用计算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

(六)要求工期延长的审查内容

1、延误的工作是否位于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2、延误的时间是否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

(七)索赔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分析、评价索赔要求。不应把承包人当对立面,以审查设关卡,有意压低或否定其应得的补偿。

2、工程师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决不可在还没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盲目下结论。

3、索赔的审查处理应着眼大局,对于比较复杂、难以量化的问题应按有利于双方合作及工程进展为原则,主动与承包人联系进行协商解决。

五、施工索赔的解决

施工索赔的解决是多途径的,可以友好协商,也可以请人调解,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解决施工索赔问题,完全由承发包双方的实际行为所决定,当然也涉及一些前提条件。

(一)双方无分歧解决

双方无分歧解决,是指发包人或工程师经过审查索赔报告完全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对于施工索赔的解决承发包双方无分歧。工程实践中,对于施工索赔,承发包双方无分歧解决的条件主要有:

(1) 索赔事件涉及问题单一,责任明确;

(2) 施工合同条款或协议中规定了这类事件的索赔权利及计算基础;

(3) 承发包双方对该事件的认识比较一致,特别是在责任和数据方面无不同看法;

(4) 索赔的依据、证据资料齐全准确;

(5) 索赔值比较小;

(6)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计算实事求是,无高估冒算现象;

(7)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相互比较信任,合作得较好;

(8) 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努力减少了损失,且索赔中没有计算这部分工作量; 

(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是指发包人或工程师经过审查索赔报告,并不完全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对于双方存在的分歧通过友好协商达到一致的索赔解决方法。工程实践中,对于施工索赔承发包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条件主要有:

(1) 承发包双方对索赔事件的发生认可,但对影响分析看法不一致;

(2)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权力,但认为全部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有不妥之处;

(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索赔证据是可信的,但发包人仍有理由不完全按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额进行赔偿;

(4) 发包人对索赔数据分析后认为,索赔数额不够准确,总额偏高;

(5) 承发包双方合作较好,承包人管理严、守信誉、施工质量好,以往的索赔工作处理地比较好;

(6) 对发包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承包人都能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解释或纠正;

工程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单项索赔,在管理水平较高及合作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大部分都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即使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某些问题看法难以一致,也可以通过咨询或鉴定求得一致的理解,从而划清责任,清除争执。这种办法解决问题的优点是气氛平和、时间较短、不需额外花费,能利于后期的继续合作。

(三)通过调解解决

当施工索赔不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时,承发包双方可以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人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对施工索赔提出调解方案。如果承发包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后,即调解完成,承发包双方应当按调解方案履行。

(四)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当施工索赔不能通过调解解决时,承发包双方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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