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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消防工作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它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及奖惩办法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了8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违反第(1)—(4)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第(5)—(8)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等相应的条款,也是消防监督的依据。
  三、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实行危险化学晶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条例,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某一领域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消防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据。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据统计,消防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目前有30个(公安部单独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有20个,其他部委制定发布的有10个)。
  1.公安部参与制定的20个规章
  (1)《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84]第251号文件发布)。
  (2)《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部、公安部[85]商棉联字第33号文件发布)。
  (3)《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文件发布)。
  (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5)《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纺织工业部、公安部[89]纺生字第21号发市)。
  (6)《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发布)。
  (7)《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
  (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9)《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件发布)。
  (1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发布)。
  (11)《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发布)。
  (12)《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第1号令发布)。
  (1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第11号令发布)。
  (1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发布)。
  (15)《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公安部公通字[1996]15号文件)。
  (1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
  (1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号发布)。
  (18)《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
  (1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
  (2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
  2.其他部委长发布的10个规章
  (1)《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1月3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2)《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9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3)《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3月16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交通部发布)。
  (5)《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铁道部发布)。
  (6)《码头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7月28日国家海洋局发布)。
  (7)(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农业部发布)。
  (8)《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7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9)《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11月4日商业部发布)。
  (10)《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3日商业部发布)。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是消防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它是某一地区在消防监督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因而数量较多。
  北京市现执行的政府规章有15项,它们是:《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五、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11条、第19条、第20条等条款的规定,这些消防技术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消防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合理调配资源,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按制定部门不同分类
  根据标准制定部门的不同,消防技术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涉及消防的行业建设标准常用的有: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l—81)、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l—82)、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汁防火标准(GYJ33—88)等。
  3.地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75—2003)。
  (二)按性质分类
  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又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两大类。
  1.标准
  标准又分为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又称通用技术条件)。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的8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件标准等8类。
  2.规范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业性规范)。
  (1)建筑类规范。①常用建筑类规范。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②相关建筑类规范。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国家规范)涉及消防设计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主要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等。
  (2)设备规范。常用的设备类规范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范》(GBJl40-9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六、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非立法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们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立法程序。法规、规章以“令”的形式发布,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以“通告”、“公告”、“通知”等形式发布。例如,《关于严禁在祭扫活动中烧纸的通告》、《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关于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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