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公消[2007]503号文的规定,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将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和阻燃标识的情况实施监督。对未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阻燃制品并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监督管理的具体场所和产品范围如下:
1、各类公共场所使用的墙板、软包、墙裙板、天花板、龙骨和地毯,以及电器用电线/电缆、照明用电线/电缆。
2、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宾馆(饭店)使用的窗帘、幕布、帷幕和软包用织物。上述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开关插座、电线导管、线槽、电视机(含电源线及插头)和空调机(含电源线及插头)。
3、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使用的沙发和网吧使用的电脑桌;宾馆(饭店)使用的床、床垫、带有电器控制的床头柜和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