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是对原规范的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 50016-2006。其中1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