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sdsa |
型号 |
11 |
风压 |
11(Pa) |
风量 |
11(m3/min) |
喷液量 |
11(L/min) |
泡沫剂浓度 |
11(%) |
功率 |
11(Kw) |
适用范围 |
11 |
重量 |
111(kg) |
类型 |
手提式灭火器 |
发泡量 |
11(m3/min) |
外形尺寸 |
11(mm) |
泡沫稳定时间 |
11(min) |
泡沫倍数 |
11 |
灭火剂类型 |
泡沫灭火器 |
| |
[编辑本段]灭火的基本措施 按照燃烧原理,一切灭火方法的原理是将灭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
水形灭火器冷却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 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这种方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隔离灭火法 隔离灭火法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质和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具体方法有: 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以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窒息灭火法 窒息灭火法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的灭火方法。具体方法是: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把不燃的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编辑本段]灭火器的发展史 灭火器具是一种平时往往被人冷落,急需时大显身手的消防必备之物。尤其是在高楼大厦林立,室内用大量木材、塑料、织物装潢的今日,一旦有了火情,没有适当的灭火器具,便可能酿成大祸。 灭火器──古时的灭火器具很简单,无非是钩、斧、锹、桶之类。第一个真正的专用灭火器是由英国船长、诺福克郡人曼比于1816年发明的,它仅是一2个装1升多水并充有压缩空气的圆桶。 到19世纪中叶,法国医生加利埃发明了手提式化学灭火器。将碳酸氢钠和水混合放在筒内,另用一玻璃瓶盛着硫酸装在桶口内。使用时,由撞针击破瓶子中,使化学物质混合,产生二氧化碳,把水压出桶外。 1905年,俄国的劳伦特教授在圣彼德堡发明一种泡沫灭火剂,把硫酸铝与碳酸氢钠溶液混合并加入稳定剂,喷出后生成含有二氧化碳的泡沫,浮在燃烧的油、漆或汽油上,能有效地隔绝氧气,窒熄火焰。 1909年,纽约的戴维森取得一项专利,利用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内压出四氯化碳,这种液体会立即变成不可燃的较重气体以闷熄火焰。此后又出现了干粉灭火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多种小型式灭火器。[编辑本段]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编辑本段]灭火的基本措施 按照燃烧原理,一切灭火方法的原理是将灭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水形灭火器冷却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 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这种方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隔离灭火法 隔离灭火法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质和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具体方法有: 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以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窒息灭火法 窒息灭火法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的灭火方法。具体方法是: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把不燃的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编辑本段]灭火器的发展史 灭火器具是一种平时往往被人冷落,急需时大显身手的消防必备之物。尤其是在高楼大厦林立,室内用大量木材、塑料、织物装潢的今日,一旦有了火情,没有适当的灭火器具,便可能酿成大祸。 灭火器──古时的灭火器具很简单,无非是钩、斧、锹、桶之类。第一个真正的专用灭火器是由英国船长、诺福克郡人曼比于1816年发明的,它仅是一2个装1升多水并充有压缩空气的圆桶。 到19世纪中叶,法国医生加利埃发明了手提式化学灭火器。将碳酸氢钠和水混合放在筒内,另用一玻璃瓶盛着硫酸装在桶口内。使用时,由撞针击破瓶子中,使化学物质混合,产生二氧化碳,把水压出桶外。 1905年,俄国的劳伦特教授在圣彼德堡发明一种泡沫灭火剂,把硫酸铝与碳酸氢钠溶液混合并加入稳定剂,喷出后生成含有二氧化碳的泡沫,浮在燃烧的油、漆或汽油上,能有效地隔绝氧气,窒熄火焰。 1909年,纽约的戴维森取得一项专利,利用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内压出四氯化碳,这种液体会立即变成不可燃的较重气体以闷熄火焰。此后又出现了干粉灭火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多种小型式灭火器。[编辑本段]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