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印发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 定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911
【实施日期】19900911
【正 文】公发〔1990〕20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公安部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奖励权限的规定,结合公安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士兵实施奖励的权限,对士兵嘉奖由中队、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 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对警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警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 部,嘉奖由中队、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 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中队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警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 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 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大队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警官,科级和专业 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支队,三等功由总队,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 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支队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 警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总队,三、二、一等功、荣誉称 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总队职和专业技术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警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 ,嘉奖、三、二等功由公安部批准,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军职警官 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警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公安部批准,三等功以上奖励 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 事委员会审批。 三、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对排以下单位,嘉奖由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 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中队级单位,嘉奖由支 队,三等功由总队,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 事委员会审批。对大队级单位,嘉奖由总队,三、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 ,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审批。对支队级单位,嘉奖、三、二等功由公安部批准,一等功、荣誉称 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总队级单位,嘉奖由公安部批准。三等功以上奖励由公安部报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相 当于大队、支队、总队级的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中队、大队、支队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士兵、警官、文职干部以及单位,可实 施总队级奖励权限。奖励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四、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 公安部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 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酌情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酌情提前晋级;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 励的警官可酌情提前晋衔或晋薪金档次;对获得一等奖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酌情提前晋工资档次;晋衔适 用于武警上校以下警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警衔)和中士以下士兵;晋级适用于七级以下的士官 ;晋档适用于各级职务薪金、工资第二档以下的警官、文职干部。晋衔、晋级、晋档只限晋一衔、一级、一档 。奖励的目的、原则、项目、条件、实施等其他规定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 上述单位批准的奖励均享受与军队奖励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