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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093
核心提示: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铁道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1215 【实施日期】19841215 【正 文】[84]铁公安字1813号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铁道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1215
【实施日期】19841215
【正 文】[84]铁公安字1813号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对铁路 消防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工作的领导,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名领 导负责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作为企事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经济承包,落实责任制度,切实抓好,保 证安全。 二、铁路运营和基建系统的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铁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 ,凡涉及到城建规划的,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其他均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新建铁路的建筑设计防火审 核工作,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审核;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四、根据《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规定 ,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和工程公司公安处的消防科要健全,人员要充实。前段将消防科撤 销、合并的,要立即恢复。尚未建立的要迅速建立起来。桥梁和基础、隧道和地下、建筑、电气化工程公司和 勘测设计公司公安处的消防科,可以和其它业务科合署办公,但要保留消防科名称和公章,消防干部要专职专 用,以利开展消防工作。 消防科的力量要充实加强。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工程公司公安处,应根据消防工作 任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加强消防工作。所需人员,各局、公司在现有编制中调整解决。消防科的人员 应按干部“四化”的标准,逐步配备具有中专、大专文化程度和消防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加强现有人员的 培训,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五、为了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各局、公司要加强防火检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给消防部门配备一批防 火检查器材和消防检查专用车等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局、公司在消防费中开支。 六、要加强对现有铁路公安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按照编 组站(场)和区间客、货列车火灾扑救的实际需要,增设一些公安专职消防队,加强政治、业务训练,提高灭 火战斗水平,时刻做好扑救列车火灾的准备。在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点区段,可逐步增设一些消防点,配备灭 火器材,安装消火栓,建立职工义务消防队,以适应扑灭列车火灾的需要。七、铁路火灾统计仍执行原规定, 即:客、货列车火灾由铁道部公安局汇总统计报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不再统计;其它火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统计报公安部。 以上各点,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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