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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970
核心提示: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19861125 【实施日期】19861125 【正 文】〔86〕公发39号 公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19861125
【实施日期】19861125
【正 文】〔86〕公发39号 公安部 国家标准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标准(计量)局,建设厅(委):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未经检验的进口消防电子产品在许多工程上安装使用,这些产品质量普遍 不好。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信托大厦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由于质量问题,至今尚未投入使用。瑞士塞浦路斯公 司在我国承包了二十多项工程,所选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在安装前都没有经过我国检验,经对其点型离子感烟火 灾探测器进行检验,发现抗腐蚀性能不符合我国家标准要求。国内也有部分厂家生产的消防电子产品未经检验 ,正在市场上销售;有的明知自己产品存在问题,仍继续出售。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是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 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标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 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 号)检验合格的进口的和国产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新 建、改建和维修的工程中安装使用,违者消防部门不予验收。 二、对于从国外进口(含技术转让)的消防电子产品,暂由出口国企业向我国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检验 申请,经检测中心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无此报告的产品,国内不准 定货。产品到达国内时,订货单位应向检测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经抽样检验,发给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安装 使用。关于申请检验的手续、办法,由检测中心负责制订。对于检测中心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进口产品,出口 国企业应向我国消防监督部门提供外国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供审核。 三、国内生产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研制的新产品)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检验申请。新建企业应在试制品批量投产前向检测中心提出检验申请。检测 中心按国家标准进行全性能检验,检验结束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 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方可继续生产和销售 。 其他类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电子警报器等产品,限一年内健全企业标准,并经检测中心抽检合格后, 方可继续生产和销售。检测中心将不定期对获得批准的产品进行检验。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消防电子产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充实、完善生产设备、工艺装 备、检测手段以及质量管理。 四、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中,不得选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的或国产的火灾 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 五、对于已经安装和使用中的未经检验的消防电子产品,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进行一次检查,并详 细登记(注明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使用单位、安装日期),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底前将登记的材料送检 测中心。检测中心要有计划地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报告在上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的同 时,还要抄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不合格的产品,消防监督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改进。 今后检测中心应当及时将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检验通报 ”的形式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建设厅(委)、标准(计量)局。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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