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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749
核心提示:【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企业单位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法规分类】劳动 【颁布部门】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50403 【实施日期】19850403 【正 文】(85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企业单位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法规分类】劳动
【颁布部门】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50403
【实施日期】19850403
【正 文】(85)公发26号 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改变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和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原经省 、自治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应作必要改变。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对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原则上均应改为企业专职消防队,由所在 企业单位领导管理。但原在公安局(处)领导下,又担负当地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可改为企业公安消防队, 继续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管理。 改变体制后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公安消防队,其编制、经费,仍由原企业单位承担。 二、各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干警,一律退出现役,集体转业,继续在原企业单位从事消防保卫 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应凭市、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予以落户。对于需要回原籍的,应按规定办理转业、 退伍手续,属城镇户口的,由当地劳动人事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 三、集体转业人员,一律实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文件《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79〕18号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评定工资级别,享受所在企业单位生产第一线同等职工的福利待遇。 同时,从一九八五年夏季换装起,改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即着企业专职消防队服装;改建为企业公安消 防队的,目前可继续暂着上绿下蓝警服,以后逐步改着公安干警新式服装。 四、改变现行体制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这支队伍的领导管理,严格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 工作,保证昼夜二十四小时执勤。 五、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要商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变体制的具体方案,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这项工作,望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广大消防干警,在保卫各该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支援地方灭火工作方面, 起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这次体制改革,一定要稳妥地抓紧抓好,绝不能因体制改革而削弱这支队伍 的战斗力。一定要深入细致地进行思想工作,教育全体消防干警坚决贯彻这一通知,切实认清改革的意义;顾 全大局,遵守纪律,服从分配;严守岗位,尽职尽责,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保证各该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和体 制改革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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