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磷酸铵盐为主的化学干粉灭火剂。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A、B、C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该灭火剂对人畜无害。
1 技术要求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下表规定。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技术性能指标
检测项目 | 技术指标 | |
含水率,% | ≤0.20 | |
吸湿率,% | ≤2.00 | |
结块趋势 | 针入度,mm | ≥16.0(表面松散) |
斥水性,s | ≤10 | |
低温特性,s | ≤5 | |
松密度,s/cm3 | ≥0.80 | |
比表面积,cm3/g | 2000~4000 | |
流动性,s | ≤8 | |
粒度分布% | 0.250,mm | 0.0 |
0.150,mm | 0.0~5.0 | |
0.075,mm | 10.0~25.0 | |
0.045,mm | 10.0~25.0 | |
底盘 | 50.0~80.0 | |
充填喷射率,% | ≥90 | |
灭A、B类火灾效能 | 三次灭火试验,至少二次灭火成功 |
2.1 含水率的测定
在已知重量的三只φ50×30称量瓶中,分别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3g,,精确至0.0002g.。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为50±1℃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1h。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在室温下静置15min后称量,精确至0.0002g。
含水率按下式计算:
X1= ×100G1
式中:X1-干粉灭火剂试样的含水率,%;
G1-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G/1-干燥后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2.2 吸湿率的测定
在已知重量的三只φ50×30称量瓶中,分别称取在50±1℃的恒温电热干燥箱中干燥1h的干粉灭火剂试样5g,精确至0.0002g,将称量瓶免盖置于20±1℃相对湿度为78%的调湿调温箱内24h,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在室温下静置15min称重,精确至0.0002g。
吸湿率按下式计算:X2= ×100
G2
式中:X2-干粉灭火剂试样吸湿率,%;
G2-吸湿前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G/2-吸湿后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2.3 结块趋势的测定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的结块趋势以针入度和斥水性表示。
2.3.1 针入度的测定
在三只100mL格氏烧杯中,分别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110g,放在ZS-A型振筛机上振动5min,放入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为78%的调湿调温箱中24h;再移入48±2℃的恒温干燥箱中24h,然后用针入度测定仪(标准针与标准撞杆的重量之和为50g)测定试样的针入度。测定时,针尖帖近试样表面,针入点之间、针入点与杯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mm。针自由落入试样内5s后,记录针插入试样的深度,以毫米表示,每只烧标试样测三个针入点,取其平均值。
2.3.2 斥水性的测定
在三只100mL格氏烧杯中,分别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50g,精确至0.2g,沿杯壁缓缓加入50mL水,轻轻放于实验台上,避免振动,在室温下静置5h,然后使烧杯在2s内倾斜至倒置,开始记时。观察试样结块情况,并记录试样流下90%的时间,取其平均值。
2.4 低温特性的测定
在三只φ25×150试管中,分别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20g,精确至0.2g,加塞,置于-55℃的低温下1h,取出试管,去掉塞子,使其在2s内倾斜直至倒置,观察试样结块情况,并记录试样自由流下的时间,取其平均值。
2.5 松密度的测定
称取试样100g,精确至0.2g,置于250mL具塞量筒中,将量筒装在分密度测定仪上,与水平面保持垂直,在1min内颠倒10周期,静置3min ,记录试样所占的体积,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
松密度按下式计算:式中:D棗松密度,g/cm3;
V棗试样的体积,cm3。
2.6 比表面积的测定
测定干粉灭火剂试样比表面积之前,应先测定其比重和填充密度。
2.6.1 比重的测定
在李氏比重瓶中注入经干粉灭火剂试样饱和过的煤油澄清液至零点刻度,将比重瓶放入20℃(或30℃)恒温水浴中,30min后记录体积V1。
称取在50±1℃恒温电热箱中干燥1h的干粉灭火剂试样40g,精确至0.2g,缓慢地加入比重瓶中,轻轻摇动比重瓶,使粉中气体排出,再放入20℃(或30℃)恒温水浴中,30min后记录体积V2。
比重按下式计算:
式中:r—干粉灭火剂试样的比重
G—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V2-V1—干粉灭火剂试样排开液体的体积,cm3;
ρ—相同温度下水的密度,g/cm3 。
2.6.2 填充密度的测定
称取干灭火剂试样50g,精确至0.2g,置于100mL量筒中,装在ZS-A型振筛机上,振动5min,静置1min后,记录试样的体积,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 填充密度按下式计算:式中:D1棗干粉灭火剂试样的填充密度,g/cm3
2.6.3 比表面积的测定
从在50±1℃恒温电热箱中干燥1h的干粉灭火剂中,称取重量为G的试样,精确至0.2g,放入孔板上铺有圆形滤纸的T-3比表面积测定仪的钢筒内,沿水平方向轻轻摇动,使试样表面平坦,再于试样上铺一层圆形滤纸,用捣器压至规定的体积。
开启仪器阀门,用抽气球抽气,使液面升至一定高度,记录空气充满上面扩大部分或下面扩大部分的时间和测定时的温度。
试样的比表面积,以误差在±2%以内的二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确定。数值的个位数,按数字修约规则处理。
干粉灭火剂试样称取重量G按下式计算:
G=D1·V3 ………………………………………….(6)
式中:V3棗比表面积测定仪钢筒的有效体积,cm3。
比表面积按下式计算:式中:S棗干粉灭火剂试样的比表面积,cm2/g;
K-仪器常数,根据已知比重和比表面积的标准试样,对仪器的上、下两个扩大部分,分别进行测定,上面扩大部分的仪器常数为K上,下面扩大部分的仪器常数为K下;
μ棗试验温度下的空气粘度,Pa·s;
T棗空气充满仪器上面扩大部分或下面扩大部分所需时间,s;
m棗干粉灭火剂试样用捣器压测定体积的空隙率。干粉灭火剂试样的空隙率m按下式计算:
2.7 流动性的测定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300g,精确至0.5g,放入玻璃砂钟内,在流动性测定仪上,将试样在砂钟内翻动30s,使试样充气后,即开始测定其全部自由通过中部颈口的时间,连续测定20次,取其平均值。
玻璃砂钟应符合GB 4066-8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的2.5条规定。
2.8 粒度分布的测定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50g,精确至0.2g,放入网孔尺寸为0.250mm的标准上,下面依次接0.150、0.075、0.045mm的标准筛和底盘。装在ZS-A型振筛机上,振动5min,然后分别称量每只筛网和底盘上的粉重,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
试样分布在每层筛网上的存留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X3-干粉灭火剂试样在每层筛网上的存留率,%;
G3-干粉灭火剂试样在每层筛网或底盘上的重量,g。
2.9 充填喷射率的测定
在容积8.5±0.3L的干粉灭火器中,装入7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固定在振幅为1.27mm,频率为34Hz的振动试验台上,振动30min,然后将灭火器放入54±3℃的恒温箱内24h,取出灭火器,以200±5g的二氧化碳作动力,喷射至压力消失后称重,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
充填喷射率按下式计算:(G4-G/4)/X4= ×100
式中:X4-干粉灭火剂试样的充填喷射率,%;
G4-喷射前灭火器内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G/4-喷射后灭火器内干粉灭火剂试样重,g。
2.10 灭火效能的测定
2.10.1 一般规定
2.10.1.1 试验2.10.2和2.10.3在环境温度为0~30℃进行。
2.10.1.2 使用符合GB 4402-8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MF3灭火器进行试验。
2.10.1.3 对于同一干粉灭火剂的灭A类火灾和灭B类火灾试验,应使用同一设计的灭火器。
2.10.1.4 灭火前,直到进行试验时为止,灭火器应直立放置橱窗20±5℃的环境中至少24h。
2.10.1.5 进行三次灭火试验,其中至少须有二次灭火成功。如前二次灭火试验已成功,可不进行第三次灭火试验。
2.10.1.6 操作者应穿隔热服,戴防护帽和面罩。
2.10.2 灭A类火灾效能的测定
2.10.2.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室内进行,以避免风的影响。
2.10.2.2 试验火型
试验火型如下图所示。
本试验火型是用木条构成的木垛,放在两根63mm×38mm的角钢上,角钢放在距地面高度为405mm的四只混凝土块料上,形成木垛边缘的木条必须固定。
木垛由78根木条组成,堆成13层,每层6根,各层纵横交错垂直堆入,每一层各木条间的相互距离相等,形成一个正方形,它的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
木条的规格:横截面为边长38+3mm的正方形,木条的长度为651±10mm。木料为含湿率9~13%的松、云杉、白松或柳杉类。
在木垛的下方正中位置放置686mm×686mm×102mm的油盘,倒入3.8L液体燃料(符合2.10.3.2所规定)。
- 点燃液体燃料引燃木垛。
- 当油盘中的液体燃料燃烧殆尽后撤出油盘。
- 当木垛顶部呈现出一个直径为19~25mm的未燃核心时,开始灭火。
- 用灭火器扑救试验火型。
先从木垛前面开始灭火,喷射距离不小于1.8m,以后操作者可以缩短喷射距离,可以任意向木垛的顶部、底部、前面和侧面喷射,但不得从木垛的背面施救,全部打开干粉灭火器控制干粉流动的开关,以达到最大的喷射状态。
2.10.2.4 试验评定
当火焰全部熄灭,木垛在试验结束后15mm不复燃,即为灭火试验成功。
2.10.3 灭B类火灾效能的测定
2.10.3.1 试验条件
灭火试验在室外或室内进行,风速应不小于1m/s,不大于3m/s。
2.10.3.2 燃料
用55L初沸点为88℃,终沸点为105℃的脂肪族碳氢化合物为燃料。
2.10.3.3 油盘
钢质油盘,壁厚为2.5mm,油盘的直径为1.48m,油盘的深度为150mm。
2.10.3.4 试验程序
- 将油盘与周围地面成水平放置,加入液体燃料。油盘中各点油层的厚度不得少于15mm,且不得大于50mm。
A类火灾试验火型
- 点火,预燃60s。
- 用灭火器喷射施救。开始时操作者身体任何部位距油盘不得小于1.5m,以后,操作者可以在任何距离移动施救;但任何时候,操作者都不得站到油盘上或进入油盘灭火。灭火器的喷射可以是连续性的,也可以是间歇性的。
所有火焰全部熄灭,即为灭火试验成功。
2.10.4 灭C类火灾试验干粉灭火剂若符合2.10.3的要求,即认可其具有扑灭C类火灾的灭火效能。
3 检验规则
3.1 产品检验应在同批5%的包装产品中取样进行。
3.2 如果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产品中取样复检,复检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为不合格。
4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4.1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应密封在塑料袋内。塑料袋外应加保护包装。,产品的包装在正常运输中不应损坏,并符合用户的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规定。
4.2 产品的最外层包装应注明商标、名称、净重、生产厂名称及生产日期,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3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运输中应避免雨淋,防止受潮。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