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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事故的规律、特点及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85
核心提示:伴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涌现,因客观硬件设施先天不足和主观不予重视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重大火灾时有发生,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伴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涌现,因客观硬件设施先天不足和主观不予重视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重大火灾时有发生,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单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是社会不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1.重大火灾事故的规律及特点
  
  1.1初起火灾扑救难。
  
  1.1.1火势猛烈。发生重大火灾的场所大多数可燃物集中,火灾荷载大,火灾情况下火势发展快,燃烧猛烈。
  
  1.1.2烟雾浓、毒气重。重大火灾一般都发生在一些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商场(市场)、歌舞厅、夜总会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这些场所内可燃物质较多,其中不乏发烟量较大的商品、装饰材料等,起火后,浓烟不易扩散,能在短时间内充斥着火层。另外,美国消防研究机构曾做过试验,一般建筑火灾能产生11种危害人体的有毒气体,而橡胶和塑料制品、化妆品以及其它化学产品、危险品、高分子材料等,燃烧过程中能析出大量有毒气体,火场毒性危害更大。
  
  1.1.3环境险、扑救难。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场所浓烟、高温、有毒气体以及可能存在的爆炸、可燃气体等危险因素,增加了战斗行动的危险性。另外,长时间燃烧可能发生的建筑构件坍落、吊挂物坠落以及玻璃幕墙破裂等情况,也使战斗行动险上加险。
  
  1.2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场所来看,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场所:
  
  宾馆、饭店、学校、商场(市场)、歌舞厅、夜总会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居民住宅楼群;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火灾。载乘人员较多的大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一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并发起火灾后,往往也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房屋出租等外来人员聚集场所。外来人员聚集场所也是一个重大火灾事故的多发场所。
  
  1.3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时间看:据统计,近六成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在夜间。而夜间火灾死伤最多时段是凌晨2至4时。2005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火灾73328起,死亡978人,受伤565人,直接财产损失39706。6万元。其中发生重大火灾78起,死亡131人,受伤38人,直接财产损失3072。2万元;特大火灾5起,死亡14人,受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783。9万元。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重特大火灾多集中发生于2至4时,5起特大火灾有3起发生在该时段,占60%;78起重大火灾有18起发生在该时段,占23。1%。22时至次日6时亡人火灾多发,一季度因火灾造成死亡共978人,其中这一时段就有495人,占50。6%。
  
  2.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2.1单位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意见,逃避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将消防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当作耳边风。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其根本原因几乎都是共公场所的业主负责人无视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意见,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逃避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防火安全要求置若罔闻,推诿、拖拉整改,从而埋下重大火灾隐患。
  
  2.2随着竟争市场的加剧,大部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的业主注重眼前利益,轻消防管理和投入。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内部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堵塞消防通道。导致火灾荷载和危险因素增加,极易发生大的火灾事故。
  
  2.3用火不慎和电气设备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2004年,全国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42987起,占调查火灾总起数的30。2%,依次是电气火灾29444起、玩火引起火灾11147起、吸烟10592起、放火8739起。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最多,共造成855人死亡、674人受伤,分别占死、伤人总数的33。4%和22。9%。大凡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的公共场所,几乎都是严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并且都是在公安消防部门的一再督促下拒不执行整改火灾隐患,直到大祸临头才如梦初醒。洛阳东都商厦火灾、河北林西百货大楼火灾、吉林中百商厦火灾就是典型的例子。
  
  3.严防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对策
  
  要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首先要从源头上消除消防火灾隐患,加强战备值班制度,深入研究现代城市条件下发生的各种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加强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一步提高消防部队实际作战水平。
  
  3.1从源头上消除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3.1.1依靠党委政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赢得政府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在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按照“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要求,在整治对象上,始终把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隐患作为排查整治重点。在工作作风上,始终把为单位和业主排忧解难作为基本要求,尊重业主合理、合情、合法的正当要求和建议,做到“热情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整治策略上,注意处理好“五种关系”,力争以最优的整改方案、最小的整改成本,实现最优的整治效果。一是注重处理好“规范化与性能化”的关系。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既对照规范标准,又综合考虑确保隐患场所实现消防安全的基本要素,实事求是提出整改意见,防止“生搬硬套”,简单引用规范,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人为加大整改难度。二是注重处理好“理论化和实际工作”的关系。综合考虑隐患单位实际情况及外部条件,防止整改方法“简单化”,尤其是脱离实际搞“一刀切”。三是注重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对检查出的大量隐患,分轻重缓急督促整改,当前重点整治影响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隐患,同时,坚持督促整改工作长抓不懈。四是注重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解决物的形态只是治标之举,增强人的意识和完善管理制度才是治本之策,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长效机制。五是注重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要排查到位,尽力排查出火灾隐患,又要做到发现一起切实督促整改一起,确保整改到位,真正做到排查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杜绝“形式主义”,搞“一阵风”。
  
  3.1.2依法把好审批关,消除先天不足。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各类密集场所建筑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时还应同时提供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测试报告,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批中,消防部门也要严格把关。从“人治”入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的严格性和权威性。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批中应该积极主动,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重点建设项目,应本着“严格、求实、高效”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施工检查,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各类法律文书,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各级监督人员工作中应坚持消防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杜绝帮助建设和施工单位出歪点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努力消除先天不足,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火灾隐患。
  
  3.1.3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自身保护意识、愿望越来越强烈。所以,单位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两点:一是产品受市场欢迎;二是安全要有保障。为此,重点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四种机制”,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建立责任机制。单位应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入手,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阶层、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阶层、部门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应着力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门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另外责任机制还应包括责任倒查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相关负责人应付什么相应的责任等等。二是建立教育预防机制。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涉及面广、内容多、科技性强的特点,重点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技巧为主要内容,把消防科普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进行教育,使操作行为规范化。同时,要搞好适应性教育,视不同情况按需施教。对一些重点工程、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消防部门统一考核发证;对一些非重点岗位人员在就业前的上岗培训中,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其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是建立工艺安全运行机制。各单位尤其是实行租赁、承包、联营的单位,要在明确经济指标的同时,明确安全指标,要依靠单位自身,借助单位改革制订岗位技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的有利时机,促使单位消防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每个工种,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建立管理保证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制度,做到单位机构不管怎样设置,人员如何变动,但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保证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真正形成消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保证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2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提高处置重大火灾事故能力
  
  3.2.1加强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消防指战员是灭火实战的主体,素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实战的最终效果,体现着部队战斗力的强弱。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不仅可以实现指战员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熟悉掌握,而且还可以从中实现理论到实战的转变,从而针对各个消防重点单位的实际制定不同的灭火救援预案,在制定中,对单位的调查研究到可能发生的情况设定,使指战员有一个前期思想准备;从事故的性质、处置措施、力量使用,可以使指战员很好地对各类事故的战术措施、组织指挥、处置程序、应用计算并进行全面的学习,预案的演练可使指战员熟练掌握战术、战法及各战斗岗位的行动要则,个人防护等。一旦制定预案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区消防队可以按照预案迅速实施扑救,既能节省扑救时间,又能避免指挥的盲目性。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还可以检验官兵对计算机知识、化学、燃烧学、建筑学、供水力学、心理学、火场组织指挥学等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把官兵学习和研究化学物品和毒气泄漏、各类爆炸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特点、规律和处置措施及各类典型火灾的特点、扑救原则、具体措施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等放到实战中去检验,从而为理论学习确定方向,促进官兵理论素质的提高。同时还可以检验官兵日常开展的技战术训练效果。
  
  3.2.2加强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当前,新的形势与任务,给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新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我们不仅要善于应对而且要善于学习,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现场救护基础业务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坚持《急救器材装备标准》,进一步做好基层中队现场救护器材的配置工作,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救护器材执勤、管理、使用制度,提高救护器材在灭火救援现场的保障能力。二是搞好现场救护档案台帐建设,注重资料搜集,做好伤员营救、分类、搬运、转送等救护记录,特别要客观详实记录伤员伤情变化、救治措施等情况,为救护伤员和防备意外情况发生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制定现场救护行动预案,针对重大灾害事故现场,设置伤员救护课目,明确实施条件,落实救护的方法措施,制定现场救护行动预案。通过模拟训练和实地演练等形式,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利用信息网络为官兵学习和训练提供便利条件,达到熟悉预案、闻警而动、处置有力的目标。四是不断总结灭火救援现场救护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国内外现场救护科技知识和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红十字会和急救中心的业务联系,依托专业部门,培养专业骨干,普及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一线官兵现场救护业务水平。
  
  3.2.3认真宣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2002年5月1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对《消防法》的细化和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岗位的安全员的消防安全责职都进行了明确。对各单位消防档案的建立、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奖惩都一一作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说,《规定》是我们各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宣传贯彻好《规定》更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关键一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继续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和教育,面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大力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开展全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与派出所和社区物管部门联合行动,走街串巷,深入单位和居居家中,真正把“消防安全”带回单位、带回家。
  
  3.3明确消防安全各级责任人,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既能治标又可治本。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严格执行《规定》,敢于坚持定人、定措施、定期限的原则,能立即整改的,即刻改正,对一时无法解决或资金困难的单位,在问题解决之前,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有效的补救措施,确保安全的同时,制定解决方案,将隐患纳入整体改造计划,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逐步解决。
  
  3.4对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的建筑,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疏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应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对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签订的合同中也必须依照《规定》明确责任,预防火灾隐患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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