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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415
核心提示: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 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燃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  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表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表10.3.3-1  建筑物热量指标(W /㎡)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北京市
14.6
博克图
22.2
齐齐哈尔
21.9
新  乡
20.1
西宁
20.9
天津市
14.5
二连浩特
21.9
富  锦
22.0
洛  阳
20.0
玛多
21.5
河北省
 
多  伦
21.8
牡丹江
21.8
商  丘
20.1
大柴旦
21.4
石家庄
20.3
白云鄂博
21.6
呼  玛
22.7
开  封
20.1
共  和
21.1
张家口
21.1
辽宁省
 
佳木斯
21.9
四川省
 
格尔木
21.1
秦皇岛
20.8
沈  阳
21.2
安  达
22.0
阿  坝
20.8
玉树
20.8
保  定
20.5
丹  东
20.9
伊  春
22.4
甘  孜
20.5
宁  夏
 
邯  郸
20.3
大  连
20.6
克  山
22.3
康  定
20.3
银  川
21.0
唐  山
20.8
阜  新
21.3
江苏省
 
西  藏
 
中  宁
20.8
承  德
21.0
抚  顺
21.4
徐  州
20.0
拉  萨
20.2
固  原
20.9
丰  宁
21.2
朝  阳
21.1
连云港
20.0
噶  尔
21.2
石嘴山
21.0
山西省
 
本  溪
21.2
宿  迁
20.0
日喀则
20.4
新  疆
 
太  原
20.8
锦  州
21.0
淮  阴
20.0
陕西省
 
乌鲁木齐
21.8
大  同
21.1
鞍  山
21.1
盐  城
20.0
西  安
20.2
塔城
21.4
长  治
20.8
葫芦岛
21.0
山东省
 
榆  林
21.0
哈  密
21.3
阳  泉
20.5
吉林省
 
济  南
20.2
延  安
20.7
伊  宁
21.1
临  汾
20.4
长  春
21.7
青  岛
20.2
宝  鸡
20.1
喀  什
20.7
晋  城
20.4
吉  林
21.8
烟  台
20.2
甘肃省
 
富  蕴
22.4
运  城
20.3
延  吉
21.5
德  州
20.5
兰  州
20.8
克拉玛依
21.8
内蒙古
 
通  化
21.6
淄  博
20.4
酒  泉
21.0
吐鲁番
21.1
呼和浩特
21.3
双  辽
21.6
兖  州
20.4
敦  煌
21.0
库  车
20.9
锡林浩特
22.0
四  平
21.5
潍  坊
20.4
张  掖
21.0
和  田
20.7
海拉尔
22.6
白  城
21.8
河南省
 
山  丹
21.1
 
 
通  辽
21.6
黑龙江
 
郑  州
20.0
平  凉
20.6
 
 
赤  峰
21.3
哈尔滨
21.9
安  阳
20.3
天  水
20.3
 
 
满洲里
22.4
嫩  江
22.5
濮  阳
20.3
青海省
 
 
 
2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HDD18(℃·d)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Eh(kWh/㎡)
800
10.1
25
13.7
900
13.4
50
15.6
1000
15.6
75
17.4
1100
17.8
100
19.3
1200
20.1
125
21.2
1300
22.3
150
23.0
1400
24.5
175
24.9
1500
26.7
200
26.8
1600
29.0
225
28.6
1700
31.2
250
30.5
1800
33.4
275
32.4
1900
35.7
300
34.2
2000
37.9
 
 
2100
40.1
 
 
2200
42.4
 
 
2300
44.6
 
 
2400
46.8
 
 
2500
49.0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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