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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484
核心提示: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75
10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0.5
1.0
1.5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  20L/s;
7.1.5.1  Ⅲ类车库  15L/s;
7.1.5.1  Ⅳ类车库  10L/s。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1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6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 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 1t 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 9.8.17 条第 2 款和第 9.8.19 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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