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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1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41
核心提示: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2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3.0.1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5.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
日检
周检
年检
备注
检验项目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值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
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
 
8.0.3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0.4.2塑料管严禁明火烘弯。
11.2.1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3.1.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系统应选用最小要求强度(MRS)不小于8.0Mpa的聚乙烯混配料生产的管材和管件。
3.3.6采用聚乙烯(PE80、PE100)管材焊制二次加工成型的管件,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管道系统所选管材压力等级的1.25倍。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灌渠内穿过。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最小不得下于1.5m。
4.4.4聚乙烯管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聚乙烯管道的结构计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聚乙烯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γ0S≤R  (4.4.1)
        式中γ0——管道的重要性系数:输水管线为单线时,应取γ0=1.1;输水管线为双线或单线设有调节池时,以及配水管道,应取γ0=1.0;
             S——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管材的抗力分项系数及强度标准值确定。其强度标准值应是管道在水温20℃,50年长期承受内水压力下环向抗拉强度的最低保证值(MRS)。该值应由厂方提供,并出具原材料检测报告。
2)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聚乙烯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Kf不低于1.10。
3)埋地聚乙烯管道,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t不低于2.0。
4)聚乙烯管道采用柔性接口时,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做抗滑稳定验算。计算时对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其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应小于1.5。
5)聚乙烯管道结构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应进行管道截面竖向变形的计算。在组合作用下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5D0
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 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7.3.1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 。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 6mm 。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 30s 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1.0.4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1 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库址应选择在城市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7 肉类、水产等加工厂内的冷库库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厂址选择要求。
4.2.1 冷库厂区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3 肉类、水产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内牲畜、家禽、水产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场、污物、污水处理场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2 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4.2.6 厂区绿化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4.3.2 每座库房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3.2的要求。冷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表4.3.2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冷间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单层
多层
冷间建筑
防火分区
冷间建筑
防火分区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7000
2100
3500
700
4000
1200
2000
400
4.3.5 库房的公路站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3 站台边缘顶侧面应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标示色带。
4.3.6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站台上应设罩棚,其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其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规定。
4.3.9 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不得采用螺旋扇步形式。首层楼梯出口应靠近通向室外门。
4.3.11 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m2以下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4.4.1 隔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不散发有毒或异味等对食品有污染的物质;
3 难燃或不燃烧,且不易变质;
4.4.7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必须大于下式计算出的最小总热阻。
                    (4.4.7)
 
式中   Rmin­——围护结构的最小总热阻(m2·℃/W);
         tg——围护结构高温侧的气温(℃);
         td——围护结构低温侧的气温(℃);
t1——围护结构高温侧空气的露点温度(℃);
b——热阻的修正系数,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4时,b=1.2;其它围护结构b=1.0;
Rw——围护结构外表面热阻(m2·℃/W)。
4.4.10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注:地面下为岩层或砂砾层,旦地下水位较低时可不作处理。
4.4.11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0℃时,地面虽可不采取防冻胀措施,但应设置隔热层。此时在空气冷却器基座下部及周围1m范围内的地面总热阻(R0)应采用3.18m2·℃/W。
4.6.10 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
4.7.1 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4.7.4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6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堵塞。
4.7.7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8 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ΦS1+PΦ2345
式中ΦS——冷间冷却设备负荷(W);
Φ1——围护结构热流量(W);
Φ2——货物热流量(W);
Φ3——通风换气热流量(W);
Φ4——电动机运转热流量(W);
Φ5——操作热流量(W);
P——货物热流量系数。
6.1.3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Φj=(n1∑Φ1+ n2∑Φ2+ n3∑Φ3+ n4∑Φ4+ n5∑Φ5)R
式中Φj——机械负荷(W);
           n1——围护结构热流量的季节修正系数,宜取1;
n2——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
n3——同期换气系数,宜取0.5~1.0(“同时最大换气量与全库每日总换气量的比数”大时取大值);
n4——冷间用的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
n5——冷间同期操作系数;
R——制冷装置和管道等冷损耗补偿系数,直接冷却系统宜取1.07,间接冷却系统宜取1.12。
6.4.1 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 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 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 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 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 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3 氨泵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 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 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 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 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6.4.4 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6.4.5 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某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6.4.6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6.4.8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6.5.1 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5.2 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6.5.5 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密性试验:高压侧应进行1.8MPa(表压)、中低压侧应进行1.2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有关规定执行;
2 抽真空试验: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3 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6.1 凡管道和设备导致冷损失的部位,将产生凝结水滴的部位和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6.6.2 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选材、结构及安全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 11790及《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执行。
6.6.3 穿过墙体或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使保冷结构中断。
6.6.4 融霜用热氨管应保温。
6.6.5 制冷系统管道和设备经排污、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均应涂防锈底漆二道,色漆二道(有保冷层或保温层的在其保护面层的外表面涂色漆二道)。光滑排管可仅刷防锈漆二道。
6.7.6 制冰池的四壁和底部应做好保冷层、防潮层和隔汽层。四壁顶部必须设防止生产用水渗入保冷层内的措施,池底保冷层下应采取防止地面冻胀的措施。
制冰池保冷层的总热阻应大于或等于2.84m2·℃/W。
7.2.4 每台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7.2.5 氨压缩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宜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排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7.3.10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宜集中敷设,旦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7.3.12 库房阁楼层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8.1.1 冷库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应比冷凝温度低5~7℃(蒸发式冷凝器除外);
2 冲霜水的水温不应低于+10℃;
3 冷凝器进水温度最高允许值:立式壳管式为32℃;卧式壳管式为29℃;淋浇式为32℃。
8.1.3 制冰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1.4 冷凝器采用直流水冷却时,其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8.1.4)
式中 Q——冷却用水量(m3/h)
          ——冷凝器的热负荷(W)
          C——冷却水的比热容,C=4.1868KJ/(KG.℃)
          ——冷却器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差(℃)
8.1.11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循环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1 在冷却塔的进水干管上宜设旁路水管,应能通过全部循环水量;
2 冷却塔的进水管道应设泄空水管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
8.1.15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不应小于5m。
8.1.16 冲霜给水管应设坡度,坡向空气冷却器(冷风机)或泄空装置并采取防结露措施。
8.1.17 多层冷库穿堂或楼梯间应设室内消火栓,当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如需启动水泵才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时,消火栓箱内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库区及氨压缩机房门外应设消火栓。
8.2.1 冷却间、常温穿堂和氨压缩机房的楼面、地面应设地漏。电梯井、地磅坑等易于集水处应有排水及防止水流倒灌设施。
8.2.2 冲霜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充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1997年版)的规定。管道明露部分应采取保温和防止结露措施。
8.2.3 冷却物冷藏间设在地下室时,其冲霜排水的集水井(池)应采取防止冻结和防止水流倒灌的措施。
8.2.4 冲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9.0.1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9.0.2氨压缩机房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9.0.4采用自然通风管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管应两端直通,并坡向室外。直通管段总长度不应大于30m,其穿越冷间地面下的长度不应大于24m;
2 自然通风管管径宜采用内径250mm或300mm的水泥管,管中心距离不宜大于1.2m,管口的管底宜高出室外地面150mm,管口应加网栅;
3 自然通风管的布置宜与当地的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平行。
9.0.5采用机械通风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通风的支风道管径宜采用内径250mm或300mm的水泥管,管中心距离可按1.5~2.0m等距布置,管内风速应均匀,一般不宜小于1m/s;
2 机械通风的主风道断面尺寸不宜小于0.8mx1.2m(宽x高);
3采暖地区机械通风的送风温度宜取10℃,排风温度宜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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