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要求与检验方法 | |
1 | 入侵报警功能检查 | 各类入侵探测器报警功能检验 | 各类入侵探测器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探测灵敏度及覆盖范围。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应能发出报警信息。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防范区域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防范区域内应无盲区 |
紧急报警功能检验 | 系统在任何状态下触动紧急报警装置,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当同时触发多路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 ||
多路同时报警功能检验 | 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 ||
报警后的恢复功能检验 | 报警发生后,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手动复位。在设防状态下,探测器的入侵探测与报警功能应正常;在撤防状态下,对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不发出报警 | ||
2 | 防破坏 及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 入侵报警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 在任何状态下,当探测器机壳被打开,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探测器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防盗报警控制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 在任何状态下,防盗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
防盗报警控制器信号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开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负载时,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
入侵探测器电源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
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 当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当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或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
电话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 在利用市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电话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 ||
3 | 记录、显示功能检验 | 显示信息检验 | 系统应具有显示和记录开机、关机时间、报警、故障、被破坏、设防时间、撤防时间、更改时间等信息的功能 |
记录内容检验 | 应记录报警发生时间、地点、报警信息性质、故障信息性质等信息。信息内容要求准确、明确 | ||
管理功能检验 | 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应能自动显示、记录系统的工作状况,并具有多级管理密码 | ||
4 | 系统自检 功能检验 | 自检功能检验 | 系统应具有自检或巡检功能,当系统中入侵探测器或报警控制设备发生故障、被破坏,都应有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保持到手动复位 |
设防 / 撤防、旁路功能检验 | 系统应能手动 / 自动设防 / 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显示。并有明显区别 | ||
5 |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检验 | 1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信号到系统联动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发生并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到报警控制设备接收到报警信号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测系统发生故障到报警控制设备显示信息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 |
6 | 报警复核功能检验 | 在有报警复核功能的系统中,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 |
7 | 报警声级检验 | 用声级计在距离警报发声器件正前方 1m 处测量(包括探测器本地报警发声器件、控制台内置发声器件及外置发声器件),声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 |
8 | 报警优先功能检验 | 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报警信息的系统,在主叫方式下应具有报警优先功能。检查是否有被叫禁用措施 | |
9 | 其他项目检验 |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