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数据统计           欢迎到【弱电论坛】来学习和讨论问题!

弱电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电工电气产品供求、电气展会、人才、电气技术文章、图库、电气技术论坛等相关内容,请跳转至【电气之家网】--- 可直接使用本站会员名和密码登陆!(首次使用需要激活账户)
标王 热搜: 网络监控  弱电  楼宇对讲  机房及机柜内部的理线方法  门禁  CAD  ar800-hn  综合布线  工资  面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电工电子 » 电气技术 » 正文

谈民用建筑应急照明设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1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  应急照明作为现在建筑照明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紧急事故发生时确保建筑物内人员安全有效地疏散,确保消防及救援工作顺利
 
 

  应急照明作为现在建筑照明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紧急事故发生时确保建筑物内人员安全有效地疏散,确保消防及救援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以及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的安全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应急照明设计专门的标准或规范,现有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做法某些城市尚未统一,因此在设计过程中不免给电气设计人员带来一些困惑,本文结合规范、相关标准及设计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对应急照明设计进行探讨。

1 应急照明分类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照明标准》)中对应急照明进行以下分类和解释: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1)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3)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民规》)第13.8仅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

  13.8.1条: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以下简称《低规》)也提到应急照明,但《高规》和《低规》均为防火规范,因此,此处提出的应急照明应理解为火灾应急照明。实际上,在《照明标准》中应急照明的概念比火灾应急照明要更为全面,因为不仅火灾时需要应急照明,其它紧急情况如地震、爆炸、防空等事故发生时也需在应急照明。另外,在一些特殊场所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安全,如:露的圆盘锯、放置炽热金属而没有防护的场地处、重要的手术室、急救室等,安全照明设计十分必要。

2 应急照明的照度

  《照明标准》第5.4.2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应高于或等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应高于或等于该场所一般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应高于或等于0.5lx;

  《民规》中表13.8.6对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低规》第11.3.2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见下表):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规》第9.22疏散用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综上所述,各相关规范对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规定不尽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设计人员在照度设计时常常会感到十分困惑,笔者结合自己的设计经验及对规范的理解,将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总结如下,用以参考:

  (1)疏散走道用的应急照明为疏散照明,其一般场所照度不应低于0.5lx,楼梯间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lx;

  (2)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的地面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4)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 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

  (1)供电电源

  《照明标准》第7.2.2条中对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规定如下: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设置: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2)各种供电电源的特点

  1)由接自电力网的独立电源供电时,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够继续工作。这种供电方式具有供电容量大,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持续工作时间长的优点,但在重大火灾时,其供电可靠性有可能受到破坏,失去应急照明的供电作用,此外,设计人员还需注意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中小型城市,其供电部门往往不能够提供满足要求的两路完全独立的供电电源,这样的双路电源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此时应急照明电源还应该采取其它措施。

  2)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工电方式时,这种供电方式的优点是可靠性高,转换时间短,管理及维护较为灵活方便,但其缺点是需要设置专门的房间,电源故障影响面大,需要定期进行电源可靠性的检测,而且供电容量受到较大的制约。

  3)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所有应急照明灯都自带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这种供电方式的优点是可靠性高,转换时间快,电池损坏影响面小,但其缺点是初次投资大,需要定时检测蓄电池的工作情况,管理及维护要求高。

  4)应急发电机组供电,这种方式供电的优点是供电容量较大,持续工作时间较长,但由于其转换时间较长,而《民规》第13.8.5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由此可见,单靠自备发电机组无法满足应急照明电源供电转换时间的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灯具还需自带蓄电池作为过渡照明,以满足供电电源转换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

  (1)应急照明灯全天24h均处于点亮状态,由于火灾发生时应急灯始终是点亮的,因此不会影响人员疏散。这种常明灯的控制方式适用于疏散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的照明。

  (2)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采用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平时与正常照明同时使用,由双控翘板开关就地控制,当火灾或紧急事故发生时,无论现场的翘板开关处于何种状态,都能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

  (3)应急照明灯全部自带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翘板开关就地控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在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断其外部供电电源,蓄电池放电点亮应急照明灯。

  对于上述1、2中的应急照明控制方式是现行最多也最为常规的做法,因此这里不予讨论,3中的做法其实也比较常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有争议性的,因此笔者在下面进行简要的讨论。

  这种做法常用于中小型建筑,因其所有应急照明灯全部自带蓄电池,所以火灾时必须由消防控制室强行切断其外部供电电源,若不切断外部电源,则蓄电池不能放电,应急灯就达不到强制点亮的要求。但一些地区的审图要求对此种做法就不予肯定,他们给出的依据是:1)根据《低规》11.1.4中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该条属于强制性条文。相应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及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引自同一普通照明配电箱配电回路是违反该强制性条文的;2)按照《低规》11.1.4中规定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属于消防用电,因此在火灾时不能切断,如果把其外部电源供电电源切断同样违反该强制性条文。实际上许多设计人员对《低规》11.1.4条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笔者也认为此条规范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现行规范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在设计过程中还需按照现行规范执行。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设计方案二: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具体控制系统图及接线图如图1、图2所示。供电回路WLM1从低压总配电室直接引来,ALE1作为专用应急照明箱专为应急照明供电,与普通照明配电箱区分开设置,应急照明灯单灯自带蓄电池,平时由双控翘板开关现场就地控制,当火灾或紧急事故发生时,无论现场的翘板开关处于何种状态,都能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这种设计方式就不存在火灾时切断消防电源的情况,即使紧急事故导致外面专用电源失效,还有蓄电池来保证应急照明的实现。

5 应急照明的线路敷设

  《高规》、《低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线缆选型与敷设放式的配合均以强调“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为主,具体要求为: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以直接明敷。笔者认为穿金属管暗敷是一种可靠且较为经济的敷设方式,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在实际情况中应急照明灯具常随二次装修设计而改动位置,暗敷的方式常常难以适应现场的情况,所以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明敷也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为保证供电线路的可靠性,需要对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外反复涂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护措施。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急照明配线宜选用阻燃型或耐火型线缆,以确保供电线路的可靠性。

6 结束语

  总之,应急照明设计在电气设计过程中是一项非常分重要的工作,应急照明在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队员的救援工作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小小的失误,在火灾时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秉着谨慎负责,细致周到的工作态度,绝不能为了轻松简便而遗漏和疏忽。同时,笔者也希望国家能够尽早补充各规范中的不一致的地方,形成一部专门的应急照明设计规范,以便更好地指导应急照明的设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 《高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5 《照明设计手册》(第二版)

 
 
 
[ 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弱电基础 | 常用软件 | 信息发布规则 | 积分规则 | VIP会员注册 | 广告投放 | 弱电培训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京ICP备11008917号-3 | RSS订阅
★本站手机app客户端已上线!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