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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7  浏览次数:1533
 
 

  1 总则

  1.0.1 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除住宅以外的种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估。

  1.0.3 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讯息工期质量检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1.0.5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中提出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1.0.6 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建筑设备最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采用现场检查及在线测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按以下相关国家标准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标准和用户功能要求进行评估。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 16-92)

  2)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

  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

  5) 建设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6)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2.3.1 验收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1 中央监控室

  1)中央监控室用于安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监控设备。中央监控室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2)中央监控室的环境满足第2.1.1.条的要求。

  2.3.1.2 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供电电源的设计要求。

  2.3.1.3 建筑物的照明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视觉照明的设计要求。

  2.3.1.4 建筑物各房间的室内空调环境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空调的设计要求。

  2.3.1.5 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相关的楼宇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3.1.6 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2.3.1.7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2.3.1.8 具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 工程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选型论证;

  (2)系统规模容量(被监控设备数及系统相应的输入/输出点数表);

  (3)控制工艺说明;

  (4)系统功能说明及性能指标等。

  2) 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图基本上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改绘),包括:

  (1)系统结构图;

  (2)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3)系统设备布置与布线图(按楼层分别绘制);

  (4)与系统监控相关的动力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5)监控设备(检测器、执行器、DDC箱等)安装图;

  (6)DDC站与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员站的监控过程程序流程图;

  (7)监控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

  (8)中央监控室设备布置图等。

  3)BA系统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

  4)BA系统操作维护手册。

  5) 工程测试记录,包括:

  (1)单台设备启动及测试记录;

  (2)监控点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3)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4)设备联运功能测试记录。

  6)其他文件,包括:

  (1) 系统供货合同及工程合同;

  (2) 系统设备出厂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

  (3) 系统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 相关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5) 相关的工程设计变更单;

  (6) 系统试运行记录(包括夏季、冬季和过渡期工况)。

  2.3.2 检验内容和要求

  2.3.2.1 说明

  本节所列的检验内容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一般的设置情况,每一工程具体的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均以建筑设备工程(空调、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与自动扶梯)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技术文件为依据确定,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2.3.2.2 工程技术文件的检查

  系统齐备第2.3.1.8条所规定的技术文件,若由于特殊原因缺少第2.3.1.8条的“6)其他文件”中所规定的部分资料,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得到检测机构同意。

  2.3.2.3 冷热源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冷热源系统进行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与节能优化控制方式时,检测冷热源机房设备(冷热水机组、锅炉、热交换器、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及电动阀门等)的联运控制、供回水压差或供水温度的自动控制。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冷热源机房设备进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设备的运行指导与参数调整。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对冷热源进行能源计量与统计,以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

  2.3.2.4 空调与通风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与节能优化控制方式时,检测空调机组设备(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联动控制、送风温度或寅温湿度的自动控制、启停控制。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空调设备(风机、风阀、过滤器、水泵、加湿器、检测器、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门等)进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对寅与室外空气的温湿度与寅空气品质进行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室内空调设定参数的遥控调整。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提供基本的PID控制功能和顺序控制功能外,是否提供串级、前馈、纯滞后时间补偿等控制功能,对空调系统是否实现以下控制内容:送风温湿度或回风温湿度的连续调节,根据室内外空气焓值作节能调节的运行,定静压的变风量( VAV)节能方式运行、空调系统末端分区域启停及电话拨号申请延长服务时间等,以满足种类用户的要求。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建筑物内通风用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与遥控,局部重要区域(如停车库)是否能按空气环境要求自动控制送排风机启停。

  2.3.2.5 变配电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变配电系统进行电压、电流、有功力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是否能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当参数值超出允许范围时是否产生报警信号。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监视,对电力变压器的温度进行监视,对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2.3.2.6 照明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于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走道、庭院等)是否能按日光照度或时间表为控制依据,预设程度控制灯组的开关,以实现节能方式运行;对于特殊场所的照度是否能按时间表预设程度进行调节;对于泛光照明设备与艺术照明设备是否能按需要或时间表自动组合灯光,以实现不同的效果。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安保系统及通道控制系统联锁动作,在发生非法入侵报警时自动开启报警区域的高光照明。

  2.3.2.7 给排水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是否实现对给水系统的水泵、水箱、减压阀、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运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排水系统的水泵、集水井、污水处理池、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运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2.3.2.8 电梯与电动扶梯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建筑物内每一台电梯和电动扶梯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进行监视。当电梯管理系统可提供通信接口传输电梯的相关数据时,系统是否能取得电梯运行方式与运行状态的必要信息。

  原则上建筑设备临近系统不对电梯与电动扶梯进行控制。

  2.3.2.9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按监控设备的规模和实际的需要设置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或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与多个操作员工作站。

  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具有对所有监控点进行监视的功能,是否对部分控制点具有远程遥控功能。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采用汉化图形界面。以便于操作人员工作。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能实时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故障报警信息、各种统计数据,发生报警时有关系统的画面或数据能自动调出显示。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是否大于三个月。

  操作员工作站的功能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相同,但监控与管理的范围仅限于授权的局部设备组,如变电站、冷冻机房等。

  2.3.2.10 建筑设备监控与主要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与主要设备以数据通信接口方式相联。

  主要设备系指冷水机组、热泵、锅炉、高低压配电柜、应急发电机组、电梯、电动扶梯、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产品的控制器大多已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并配有数据通信输出接口。当系统与主要设备以数据通信接口方式相联时,不仅减少了大量参量检测器的配置,而且掌握的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大大多于传统方式、数据通信以双向方式传输时,还可以对主设备的工作参数进行调整。

  2.3.3 现场测试项目

  2.3.3.1 工作条件测试

  1)系统电源供电质量:

  (1)电压波动不大于±10%;

  (2)频率变化不大于±1HZ;

  (3)波形失真度不大于20%。

  2)系统的接地电阻:

  (1)联合接地系统不应大于1Ω;

  (2)专用接地系统不应大于4Ω。

  3)中央监控室、DDC安装现场环境条件(温度、湿度、防静电和电磁干扰)检查。

  4)UPS在电网失电后对中央监控系统的供电时间大于20分钟。

  2.3.3.2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5%,小于10台时100%抽查。

  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5%,小于10台时100%抽查。

  3)现场DDC站安装:抽检10%,小于10台时100%抽检。

  2.3.3.3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功能测试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人机接口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原则上值班人员的操作不采用键盘。画面切换的响应时间最大不大于5秒,平均值不大于3.5秒。

  2)中央管理工作站蝗日报表、月报表打印功能。

  3)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参数显示除图形显示外,不应具备曲线显示、直方图显示、颜色显示等方式。

  4)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故障事件记录文件的记录及打印功能,事件顺序时间分辩率应不大于1秒,单一故障发生时,故障画面 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5秒。多个故障(5个以上)发生时,故障画面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

  5)中央管理工作站的远动控制功能测试:主要控制设备100%测试,一般控制设备10%抽测。主要测定远动控制的有效、正确 性和响应时间。控制命令发出后,在现场开始执行的时间滞后应30小于秒。

  6)中央管理工作站的统计功能检验:计量数据、运行数据、种类报警信号等可按平均值、极限值、累计值、预报值等各种方式统计。

  7)可靠性测试:

  (1)计算机在操作系统控制下,撤除或投入外围设备时,不应出错或产生干扰;

  (2)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试验,在此过程中系统数据不应丢失;

  (3)计算机系统抗干扰能力测试;

  (4)操作权限的测试。

  2.3.3.4 DDC功能测试

  1)模拟量信号的检测精度测试,显示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不大于5%。

  2)模拟量及开关量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与统计对设备状态作监视的模拟量与开关量按照总数的10%进行抽测。对未接入有 不完好的模拟量和开关量要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于不符合“完好”要求和无法接入的模拟量和开关量,应分别列表说明各点存在的 问题和措施。

  3)控制功能测试

  主要控制回路100%测试,一般控制回路10%测试。主要测定控制回路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执行机构与 电动调节阀在20%、50%与80%的行程处对控制指令的一致性与响应速度,控制效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控制工艺对功能的要求。

  4)实时性能测试:巡检速度、开关信号和报警信号的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 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5)可靠性测试

  抽检10%。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1)插件带电插拔时,应能正常工作。

  (2)DDC抗干扰能力测试。

  6)维护功能检验

  抽检10%,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1)维护人员通过任一DDC接口进行在线编程和修改;

  (2)网络通讯中断的报警功能;

  (3)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网络通讯线路局部开路时自动恢复重组通信等)。

  2.3.3.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其他功能的检验

  1)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

  2)系统的冗余配置情况;

  3)系统可扩充性I/O口有10%~15%备用量,机柜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节能功能评价

  空调设备的启停控制、冷热源能量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水泵台数与转速控制、VAV空调系统控制等。

  2.3.4 检测结论判定

  2.3.4.1 单项合格判据

  如果某一设备的一组被测项目中有一个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被测项目组为不合格。

  1)开关量输出点,控制指令发出后,设备执行动作符合2.3.3.3与2.3.3.4。

  2)开关量输入点,设备状态量发生变化,DDC站与中央操作中心的反应符合2.3.3.3与2.3.3.4。

  3)模拟量输出点,控制指令发出后,设备执行动作符合2.3.3.3与2.3.3.4。

  4)模拟量输入点,设备状态量发生变化,DDC站与中央操作中心的响应符合2.3.3.3与2.3.3.4。

  2.3.4.2 综合合格判据

  1)全部检测

  (1)对冷热源设备、变配电设备的系统监控项目必须全部检测。检测时允许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修复。如果有一个控制项目因无法修复而不合格,则综合结论判不合格。与控制项目无关的监视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数量超过相应总数的1%,则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2)每一台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的功能项目必须全部检测,检测时允许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修复。如果有一个控制项目无法修复而不合格,则综合结论判不合格。与控制项目无关的监视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数量超过相应总数的1%,则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2)抽样测试

  (1)除冷热源设备,变配电设备外,系统的监控项目可作抽样测试时,若被抽样测试点不合格比例不超过抽样数量的1%, 则抽样的综合结论判合格。不合格点应昼予以修复并重测合格。

  (2)若被抽样测试点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样数量的1%,则判一次抽样测试不合格,需再另外进行加倍抽样,若此时不合格比 例不超过加倍抽样数量的1%,则抽样测试的综合结论判合格。若不合格比例超过加倍抽样数量的1%,则抽样测试判不合格。不合格点应尽量予以修复并需按2.3.3.3与2.3.3.4进行全部测试,并按2.3.4.2中“1)”进行综合的判定。

  2.3.4.3 全部测试与抽样测试的综合结论为合格,则检测结论为合格。全部测试的综合结论为不合格,则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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