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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安全管理手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一、消防 1、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家具和其它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

一、消防
1、    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    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家具和其它杂物。
3、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 业主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 本区域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户配备灭火器1只,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6、 区域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同时禁止吸烟,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迅速离开现场;业主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二、用电
1、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动用明火。
2、    对摊位上方的照明灯及线路,不准私自更换、架设、挪动,否则按破坏设备处理。如确实需要,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工程部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摊主负担。
3、   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户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北京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4、     严禁使用电炉、电壶、电热器等物品,以防发生漏电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三、治安
1、     各承租人应加强自身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己的商品、钱物以防丢失,凡自己经营的商品全部由自己保管。清场时要求商户及时锁好摊位,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场。
2、 摊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如有丢失损坏后果自负。发生被盗案件,商户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物业管理处。
3、 商户及其员工除做好本摊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外,对发现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物业管理处或报警。
4、 禁止商户与商户之间、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物业有权对商户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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