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常见疑难问题之消防设备过载(2-16)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要求重要设备(如消防设备)配电线路上保护电器的过负载保护,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而仅作用于信号。但对于存在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施,如何执行此条?此处的“配电线路”,是仅指末端配电线路,还是包括由变配电所引出的各级配电线路?
答:①所谓“重要设备”,在民用建筑中,主要是指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对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参考相关国标图集,具体实施如下:
1)对于无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防排烟风机),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应不动作于切断其配电回路,而只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允许在过载时作用于切断自身配电回路,并能发出报警信号,且实现备用自投。
3)对于上述消防设备最末级断路器,应去除长延时脱扣器,选用仅带短路瞬动保护的脱扣器;或者将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加大(使其不低于计算电流的1.5~2倍),并按此整定值选择配电线缆截面。
②对于上述“配电线路”,前两本规范均未明确是仅指末级线路,还是包括由变压器低压侧开始引出的各级线路。而结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第2.4.6条,关于“交流电动机过负荷保护”,也规定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解读此条,可看出该条规定是仅针对电动机保护电器这一末级而言的。如设计人要求变配电所配出的每一级消防线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都只是报警而不切断电路,则设计应给出可靠的、具体的线路保护和报警措施。
8,常见疑难问题之保护电器装设部位(1-16)
配电箱总开关何时必须采用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如断路器)?何时必须采用带隔离作用的开关电器?
答:①《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规定:“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②《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8.5.4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强条)。本市认定该“总断路器”应指户箱内的总开关。
③除上述①、②之外,深圳市另约定如下:由本单位变电所供电但距离变电所较远的电源箱,或者电源箱受电端如无隔离及保护电器将造成操作、维修很不方便或很不安全时,建议该电源箱受电端(即“总开关”)也宜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9,常见疑难问题之储油箱容积(2-4)
柴油发电机一方面要满足不超过8h的燃油需要,还要满足日用油箱间内不超过1m3的储油量,如何协调?当发电机组容量很大时,如何办理?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4.1.3.3条(强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3条第3款(强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3条第3款,均规定:“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与此同时,《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4.1.10.2条又规定: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中间罐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柴油是丙类液体,而日用油箱间属于典型“中间罐”,故这条规定也应执行。
上述规范条文需同时满足,不可偏废。因上述8h或1立方米都只是最高限量而非最低限量,故当实际柴油机组按单位小时耗油量的计算值,超过体积限制值时,则可调低发电机运行小时数来解决问题。比如,某单台发电机耗油量为200升/h,则其8h总用油量为200×8=1600升,大于了1 m3(1000升)。此时,可限定该发电机组一次性最多只准运行1000/200=5小时。这样就同时满足了上述不超过8h及1 m3之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运行小时数”不可无限度地降低。参照老版《民规》JGJ/T-92的规定,最低不宜少于3小时。
当限制发电机运行小时数不够合理时,则可(二选一):1)降低发电机组单机容量而增加发电机组台数,并参照国标图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P39的“布置在地下一层的柴油机房平面示例”的相关做法,遵循一台机组对应一个油箱间,即实行“1机1个油箱间,N机N个油箱间”;2)在主建筑物外设置储油库。此时,电气专业应提出条件要求,由建筑、动力等专业进行具体设计。
10,常见疑难问题之照明PE线(4-29)
室内照明线路是否要单独设置PE线?
答:近年来,我国参照IEC标准,对于《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进行了修改(改后编号为GB7000.1-2007,将于2009年1月起正式实施),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我国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0类灯具。因此,今后建筑物中常规灯具基本为Ⅰ类(因Ⅱ、Ⅲ类灯具也较少见)。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强条)。因此,带金属外壳灯具(实际应指I类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而设计未配PE线,应判违反强条。
此外,《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7.2.12条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故当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小于2.4m而设计未配PE线时,可判定为违反规范(但不是“强条”)。
从理论上说,照明线路若穿于金属管且该管满足短路热稳定要求时,则该金属管也可充当PE线(可参见《民规》JGJ16-2008第12.5.3条相关规定)。不过,从便于施工及利于满足线路连续性的角度考虑,仍建议此时采用专引导线作为照明PE线为佳(可参见《民规》JGJ16-2008第12.3.5条相关规定)。
11,常见疑难问题之ATSE(1-19)
具有隔离功能的PC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的前端,是否应加具有隔离、过载及短路保护的断路器?而CB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的前端,是否可以不加该类隔离电器了?
答:PC级ATSE只负责完成电源转换,不具备保护功能;CB级ATSE除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外,还具有短路保护功能(另注:CB级ATSE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时,不应装设直接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
无论PC级还是CB级,仅就ATSE最本质功能而言,它们只须提供电源转换。而至于隔离、过载及短路保护等其它功能,并非ATSE的内在需求,也不是ATSE自身所能决定的。此时应综合考量配电系统结线方式、ATSE具体装设部位等因素来确定。
换句话就是说,短路、过载或隔离电器设不设,跟ATSE没什么关系:如果系统某处本来就该设那些功能的电器,则有无ATSE,它们照样还得设;如果系统某处本来就可不设那些功能的电器,则有无ATSE,它们照样可以不设。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什么时候才需要设置短路、过载或隔离电器呢?这就得另看一篇博文(编号为1-16):保护电器的装设部位。
12,常见疑难问题之消防栓按钮(5-12)
不论消火栓按钮线路是否接至消防报警总线,是否还要求:消火栓按钮线路不经中间环节而直接送至消火栓泵电源控制箱?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措施”;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3条要求,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对于室内消火栓应有“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的功能。因此,消火栓系统除要求在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按钮之外,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消防控制室尚应具有显示启泵按钮位置的功能。
对于其中的“消火栓处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深圳市理解为“消火栓按钮启泵控制线路直接引至消火栓泵处控制装置(配电屏、箱)”;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启泵按钮位置,可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来实现。
13,常见疑难问题之事故照明(3-1)
事故照明跟应急照明一回事吗?它们跟火灾应急照明又是什么关系?
答:①“事故照明”和“应急照明”在电气含义上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前者为较老术语,而后者为较新术语。为了保证国标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建议立即停用“事故照明”,而一律使用现行有效的名词术语——“应急照明”。
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尚无“火灾应急照明”的说法。其第2.0.18条只是规定:“应急照明,就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③在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和《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16-2008中,都已出现“火灾应急照明”的称谓。其中《民规》JGJ16-2008第13.8.1条还规定,“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仅就此而言,“火灾应急照明”,可理解为“除安全照明之外的应急照明”,也就是“强调在火警或火灾时必须发挥作用(即保证普通人员安全撤离、消防人员顺利救火等)的应急照明”。
④严格地说,在房建工程设计中,使用“火灾应急照明”的几率更应多于使用“应急照明”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