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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20
核心提示: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低压线路及照明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维修、保养工作。   2引用标准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   《供用电管理条例》   《电力法》   3技术事项:   3.1运行工作规程   3.1.1电工值班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低压线路及照明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维修、保养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  

《供用电管理条例》  

《电力法》  

3  技术事项:  

3.1 运行工作规程  

3.1.1 电工值班  

1) 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及配电室环境,每班对电气设施巡视两次。  

2) 根据不同季节、负荷大小情况,加强对变电用电设施的巡视,并将巡视检查结果记录于《运行交接班记录》中。  

3) 加强对供水、消防、空调用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将设备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及检查运行情况记录于《配电值班运行日志》。  

4) 若供电、用电设备发生异常,应及时正确处理,并随时报告用电专工,并在用电专工协同下排除异常。  

5) 按照《用电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变配电设备保养计划》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3.1.2 电工主管  

1)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设备的配件材料计划编报。  

2) 制定季度配电用电设备检查维修工作计划,并按照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大、小修理计划。  

3) 对配电、用电设备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 负责编制填写配电用电设备台帐。  

3.1.3 配电室管理工作程序  

1) 配电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四小时巡回一次,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填写《配电运行日志》监视设备运行情况,严禁不合理的超负荷运行。  

2) 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必须经电工主管或用电专工批准后由电工值班员陪同下方可入内。  

3)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4) 消防设施完备,配电室内禁止吸烟。  

5) 保持配电室清洁卫生,地面、墙壁、门窗,设备无积尘,无水渍、油渍。  

6) 不得擅自更改配电室、线路及用电设施,若要更改须经用电专工及电工主管批准后方可更改。  

3.1.4 电工值班工作程序  

1) 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交班人员的值班和设备运行报告。  

2) 查看上一班的《运行记录》并进行交接签字。  

3) 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待清楚,记录不规范,配电室、值班室等,工作室不清洁,不准交接班。  

4) 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准下班。  

5) 接班人醉酒或其他情况而未找到接班人,交班人不准下班。  

6) 若交接班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负责,接班人协助处理事故。  

3.2  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程序)  

3.2.1 电工值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变配电、用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2.2 进行变配电、用电设备检修时,应填写《检修工作单》, 用电专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3.2.3 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在断开的开关刀闸把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2.4 严禁带电作业,紧急情况下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和足够的照明、空间、穿戴绝缘手套、安全帽,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方可进行。  

3.2.5 自动空气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熔断时,应查明原因再进行恢复,必要时允许试送电一次,但是必须做好防护工作方可操作。  

3.2.6 各级电流互感器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不得短路。  

3.2.7 不得带电用兆殴表测量绝缘电阻。  

3.2.8 操作高压设备必须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及工作帽。  

3.2.9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因线路或变配电,用电设备维修等原因停电,应上报用电专工批准后,用电维修负责人员提前24小时道知有关用户及单位,因突发事故停电,应在1小时内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恢复供电,24小时内向用户作好解释工作。  

3.3  维修保养工作程序  

3.3.1 用电设备由电工值班工作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并负责设备环境的保养、清洁。  

3.3.2 按照季度工作计划并按照用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大、小维修、检修。  

3.3.3维修、检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  

3.3.4 电工值班人员对所管辖的用电设备,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定期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检修情况填写记录。  

3.3.5 电气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及时上报用电专工或电工主管。  

3.3.6 凡是夜间发生的故障,在不影响住户生活,工作的前提下,做好说明,可以在次日处理。  

3.3.7 由用电专工、电工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分管副经理检查。  

4.2 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事项。  

4.3 考核与奖惩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大纲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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