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数据统计           欢迎到【弱电论坛】来学习和讨论问题!

弱电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电工电气产品供求、电气展会、人才、电气技术文章、图库、电气技术论坛等相关内容,请跳转至【电气工程网】--- 可直接使用本站会员名和密码登陆!(首次使用需要激活账户)
标王 热搜: 网络监控  弱电  楼宇对讲  机房及机柜内部的理线方法  ar800-hn  门禁  CAD  综合布线  工资  面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电工电子 » 电气技术 » 正文

2010年电气专业设计质量通病(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675
核心提示:一.用电负荷等级 1.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12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8.2.2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
一.   用电负荷等级
1.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1 2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8.2.2 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50000m3以及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20000 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大于25L/s)。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5.2.4 建筑物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规定:
表中室外消防栓用水量(30l/s)超过25L/s的建筑物为: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体积大于50000 m3;
商店(商业营业厅)、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图书馆建筑、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餐饮业等,体积大于25000 m3;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会堂、礼堂、体育馆等,座位数大于等于5000个;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火木结构的古建筑,体积大于10000 m3;
除高层医院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分析与措施】
(非高层建筑物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GB50016-2006 第8.2.2条规定或DGJ08-94-2007第5.2.4的规定(上海地区需按DGJ08-94-2007 5.2.4)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应对该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作出说明。
若建筑物体积较大,而电气设计将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时。审图人员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根据该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体积核对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可能超过25L/s,若有疑问则与水道专业审图人员联系确定。
 
2.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小于25L/s,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其消防泵设置备用泵,是否需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供电。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第11.1.1 4条文说明: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变压器(一用一备)。本条规定能提高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但不会增加投资。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9.1.9 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但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除外)可不设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第 9.1.11 7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条文说明: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满足分级或分区时多台消防泵同时工作的动力供应。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动力。
【分析与措施】
中小型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其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
但根据规范DGJ08-94-2007第9.1.9条的规定,需要设置消防泵备用泵时,且本工程设置两台变压器或由两路低压电源回路供电时,为提高消防供电可靠性需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切装置。当本工程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或一路电源供电时,可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内燃机动力或EPS电源。
 
3. 问题内容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为一类建筑物,按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但JGJ16-2008 及DG/TJ08-2048-2008规定19层及以上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
【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0.1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属一类建筑物;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3.2.3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应为一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3.0.1条 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为二级建筑。
第4.1.1条 二级建筑物消防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分析与措施】
按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及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DG/TJ08-2048-2008规程属推荐性规程。
因此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仍应为一级负荷。 
 


 
[ 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弱电基础 | 常用软件 | 信息发布规则 | 积分规则 | VIP会员注册 | 广告投放 | 弱电培训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京ICP备11008917号-3 | RSS订阅
★本站手机app客户端已上线!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