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的设置
1.问题内容
非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接(例如:非消防风机、水泵与消防风机、水泵及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
扩大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地下车库、商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不同回路供电;
一、二类建筑物,工程采用两路市电供电。但应急照明采用单回路供电,应急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或EPS供电;
I、II类停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分别属一、二级负荷,其消防排水泵分别属一、二级用电负荷。由于水道专业未将停车库的排水泵区分,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哪些为非消防排水泵,因此电气设计人员一律按消防排水泵考虑,采用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
按DGJ08-93-2002 第5.3.4. 5条规定,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具体的工程中,例如大型地下停车库不同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均由同一地下层的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不符合GB50016-2006 第11.1.5条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是否要求其改正;
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可设置专用回路供电给弱电竖井插座用电;
高层住宅楼屋面设置的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其电源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供电;
高层住宅楼消防电梯、客梯是否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控制室且二者负荷等级相同时,是否可由设置在该控制室内同一双电源自切箱的专用回路分别供电;
公共建筑物的公共部位的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是否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同一回路供电;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及回路较多。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设置在一个配电箱内。其出线分回路,设置在由该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供电且并列设置的其他配电箱内。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这样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条文说明: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2.1 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组成配电系统。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组成系统。
第13.9.5 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置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解释: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组成系统,建筑物低压进线时,应由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第13.9.6条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切换。
第13.9.8条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13.9.9条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由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一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超过10kW。
第13.9.10条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条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附蓄电池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蓄电池时,可由单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该款条文解释:消防应急照明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第14.9.6 1条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
第5.3.4条 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程5.3.2及5.3.3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建筑物的个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小于二级时,其消防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中心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消防值班室的供电电源可由设置在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双电源应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供电。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07执行;
5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6 特级、一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二级、三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7 超高层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其他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执行。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12.4.2 6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电梯电源可单电源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第12.5.3条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入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4.4.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第4.4.3 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级负荷或由二个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时,其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规定:
1 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自切方式。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第4.4.4条除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外,其他建筑的应急照明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2 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用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3 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2004
第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第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分析与措施】
除下列情况以外,消防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系指由低压总配电间(包括分配电间)至最末级配电箱的供电回路)与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严格分开:
1 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2住宅楼的消防电梯兼作消防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3 经上海市消防局同意,当水泵房独立设置时,其供电电源可由变电所或总配电间引一组(2根)双电源(双回路)供电,进入水泵房后,分别设置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的双电源自切系统,分别供给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水泵。电源进线电缆的配置按消防电源要求进行配置。
车库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以及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内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不应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只有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例如,每层或每一区域的公共照明灯具不多的情况下,且公共照明的供电回路及灯具的选择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即将公共部位的所有的照明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应急照明的供电回路:
1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公共照明配电箱由双电源自切箱供电,该双电源自切箱设置在总配电间或便于操作管理的场所。超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2 其他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例如:JGJ16-2008第3.2.3 3条规定特级体育馆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附录A 表A 中: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的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的照明(包括其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电源由双重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给。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宜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可采用一路消防电源供电。
特级、一级场所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切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二级、三级场所可每五层设置一台。
地下层的消防排水泵与非消防排水泵的供电回路应分开设置。消防排水泵应由(消防)双电源自切箱供给。应由水道专业明确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消防排水泵包括,消防电梯井底及消防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可按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
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应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给并在该机房内设置双电源末端自切箱。
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可由设置在同一层楼或防火分区内(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以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当公共建筑或地下车库的面积较大,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时,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分别供给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
高层公共建筑的弱电竖井内插座电源,不应接入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公共照明配电箱供给。
高层住宅楼屋面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电源,相关的规范未规定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因此不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供电,可由公共配电箱等非消防配电箱供电。
高层住宅当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客梯的电源可由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个控制室,当系统规模较大且比较重要时,两个系统的供电回路及双电源自切箱应分别设置。
但系统规模较小及重要性较低且两者负荷等级相同时,例如设置在独立的门卫内,同时考虑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摄像机兼作为火灾的监视用,为简化配电系统可在门卫内设置一个双电源自切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保系统分别由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放射式供电。
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回路供电。
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一般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能同时满足备用照明要求的工作时间长及电源转换时间的要求时(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备用照明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要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可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但不包括挂墙安装的“牛眼”应急灯具的专用插座)。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其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需单独占用一个配电箱。由该双电源自切箱供电的出线分回路设置在其他配电箱内(尽可能并列设置)。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仍可视为符合规范规定(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