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节能
1. 问题内容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缺少节能专篇或无节能专篇的内容。
【规范规定】
沪建交【2008】828号文(适用的范围为上海市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
二 电气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1、2、3、4、5、6、7款(从略)规定。
【分析与措施】
按828号文的规定,上海市的民用建筑的电气专业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应具有建筑节能专篇或有节能专篇所规定的内容(不仅仅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具有建筑节能专篇)。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LPD)应当达到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照明节能目标值;
2 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注: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要求,新区范围内应贯彻节能先行的原则。浦东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LPD应达到“目标值”的要求。
2. 问题内容
按沪交建【2008】828号文要求,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是否可以认为公共建筑所有的区域均应标明E及LPD值。
【分析与措施】
按828号文要求,应对公共建筑中的主要房间、场所及配套设备机房的E及LPD值在“设计说明”中节能专篇中予以规定(满足GB50034的规定)。
设计说明其他未予规定的房间、场所,审图时均需按规范规定的标准照度值及对应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核对。
3. 问题内容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未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规范规定】
沪建交【2008】828号文:
二(四)施工图设计电量分项计量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应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建筑物的分类和分项能耗等技术参数,通过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纳入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其主要内容为:1、2、3、4款(从略)。
三(3)(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分析与措施】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必须按828号文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应符合828号文的二(四)款的要求。
若设计中按828号文的要求设置了各分项的计量设备且能符合二(四)款的相关要求,并说明上位机及其通信网络由弱电专业公司负责(应符合相关规定)时,可认为满足828号文的要求。
五. 防雷接地
1. 问题内容
对GB50057-94(2000年版)第2.0.3条八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因素未予考虑。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2.0.3八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分析与措施】
按照气象局的专家解释: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包括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但小型商铺及学校内的教师、行政办公楼等不属人员密集建筑物,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人员密集建筑物考虑。
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按JGJ16-2008第11.2.3 1款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问题内容
校整系数k值选择有误。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N=kNgAe
k—校整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相应数值:
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
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
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
【分析与措施】
市区内建筑物高度有可能达百米左右,当周边的建筑物为多层或小高层建筑物时,这栋建筑物认为是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其k值应取2;
位于黄浦江边或其他湖边、河边的建筑物,其k值应取1.5。
3 问题内容
提前(预)作用避雷针保护范围问题。
【分析与措施】
按气象局专家解释,气象局不再认可提前(预)作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制造商提供的保护范围计算公式计算的保护范围)。当采用预作用避雷针时,其保护范围只能按普通避雷针(用滚球法)确定其保护范围。
4. 问题内容
避雷带暗敷问题。
【规范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3.3.3避雷带一般情况应明敷。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3.3.8 3 关于女儿墙,以下三种情况应出具整改意见:
(2)将避雷带直接贴装在女儿墙上的(女儿墙已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的除外)。
【分析与措施】
设置在女儿墙上的避雷带一般应采用明敷方式(避雷带的高度应使女儿墙外侧在其保护范围内)。当建筑专业有要求,需采用避雷带暗敷在女儿墙时,应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以避免雷击时建筑物碎块跌落伤人。
除女儿墙以外的屋面上避雷带可采用暗敷方式。
5. 问题内容
玻璃幕墙及玻璃天棚的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1996
第4.4.7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106-2009
第12条 玻璃幕墙
建筑物玻璃幕墙应与现有的均压环或引下线做可靠的电气连接,均压环的设计技术评价应符合第10条的要求,同时均压环应在每一个幕墙的金属预埋就近预留≥∮8的热镀锌圆钢,并与幕墙的金属预埋件焊接,焊接长度应满足表5的要求。幕墙金属构件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应采用柔性导线跨接,铜质导线截面积宜不小于25 mm2,铝质导线截面积宜不小于30 mm2,跨接应采用搪锡端子。兼有防雷功能的幕墙压顶宜采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铝合金板制造,压顶板的截面积宜不小于70 mm2(幕墙高度不小于150m时)或50 mm2(幕墙高度不大于150m时)。幕墙压顶板体系与主体结构屋顶的防雷装置因由有效连接。
【分析与措施】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施的规定需符合QX/T106-2009的第12条规定。
根据雷电云层的高度,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幕墙有可能遭受雷电的直接雷击。气象局专家要求幕墙采用明框形式。当建筑高度低于100m,幕墙可采用暗框形式。
屋面玻璃天棚若采用明框形式,明框的金属龙骨的网格尺寸一般为1~2m左右,明框金属龙骨的顶表面一般高于玻璃天棚的玻璃表面数个mm至数个cm,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龙骨可作为接闪器,采用滚球法计算保护范围(将金属龙骨作为滚球法计算的地面),通常应能覆盖整个玻璃天棚。
屋面玻璃天棚若采用暗框形式,可在两侧设置(短)避雷针,采用滚球法计算使其保护范围覆盖整个玻璃天棚(设置避雷带的屋面作为滚球法计算的地面)。
6. 问题内容
屋面天线的避雷针设置问题。
【规范规定】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04
第 5.4.3天馈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天线必须置于直接雷防护区(LPZ0B)内。
第5.4.10
2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于直接雷防护区(LPZ0B)内。
【分析与措施】
屋面通信用天线应处于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避雷针与天线的距离不小于3m。
当采用碟(碗)形卫星接收天线时,避雷针保护的范围应覆盖整个天线。
气象局专家解释,虽然建筑物属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该天线所属的通信系统较重要时,避雷针的滚球半径需按30m或45m(一类或二类)计算。
7. 问题内容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面宽度不大于20m时,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是否符合规定。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接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计算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屋面为平屋面且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在周边设置一圈避雷带。这种做法应视为符合规范规定。
8.问题内容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引下线设置不合理。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4.2.2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采用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的截面积不应小于80 mm2。(条文说明:为减少引下线电感量,故引下线应沿最短路径敷设)。
【分析与措施】
例如:一栋高层建筑物,主体建筑高度为90m,裙房高度不超过24m,裙房的平面位置在南侧突出于主体建筑。引下线仅在主体建筑的北、东、西侧及裙房的南侧设置。设计人员可能认为若利用主体建筑南侧的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在雷电流通过该结构柱钢筋时会对人员存在不安全的问题。距气象局专家解释,由于建筑物实施了等电位联结且结构柱的钢筋外包裹的混凝土(位于室内的混凝土柱处于干燥状态)是一个具有一定绝缘的,故不存在安全问题,因此根据需经最短路径接地的要求,在主体建筑的南侧增设引下线(在四周均匀、对称设置)。
9. 问题内容
SPD的选型及主要参数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第5.4.1
4条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级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I级分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保护器以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3.5.2 条浪涌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LPZ0A或LPZ0B与LPZ1的界面处应安装SPD,所安装的低压电源SPD应选用通过I级分类试验或II级分类试验(限压型)的SPD。第一级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SPD。
2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备位置 电源处的设备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用电设备 特殊需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IV类 III类 II类 I类
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6KV 4KV 2.5KV 1.5KV
选用的电源SPD的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3 电源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6.4.6条规定。
4 低压电源线路的SPD应设置后备保护装置。
5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
位置 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 LPZ1与LPZ2、LPZ2与LPZ3区交界处
测试波形(μs) 10/350 8/20 2/50 8/20
6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保护分级 第一级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三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四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10/350μs 8/20μs 8/20μs
架空线缆 埋地电缆
A ≥12.5 ≥40 ≥30 ≥20 ≥10 ≥5
B ≥12.5 ≥40 ≥30 ≥20 ≥10
C ≥10 ≥30 ≥20 ≥10
D ≥6.5 ≥30 ≥20 ≥10
LPZ0区域LPZ1区交界处应按第一级的参数选择安装SPD。
【分析与措施】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级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I级分类试验的(开关型)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
第一保护器以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保护分级 第一级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三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四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10/350μs 8/20μs 8/20μs
架空线缆 埋地电缆
A ≥12.5 ≥40 ≥30 ≥20 ≥10 ≥5
B ≥12.5 ≥40 ≥30 ≥20 ≥10
C ≥10 ≥30 ≥20 ≥10
D ≥6.5 ≥30 ≥20 ≥10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备位置 电源处的设备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用电设备 特殊需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IV类 III类 II类 I类
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6KV 4KV 2.5KV 1.5KV
选用的电源SPD的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同时应考虑SPD两端引线上雷电流所产生的感应电压,SPD的最大钳压加上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电涌电压协调一致。即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有一定的裕度。气象局专家介绍,建筑物低压配电进线处一般可选用Up值不大于2.5KV的SPD;计算机、服务器、程控电话交换机等属于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其过Up值一般可选用不大于1.2KV的SPD。
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6.4.6条规定:
TT接地系统且SPD设置在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负荷侧时,Uc值不应小于1.55U0;
TN接地系统及TT接地系统且SPD设置在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电源侧时,Uc值不应小于1.15U0(当采用TT接地系统,且变电所的高压柜金属外壳、变压器金属外壳、低压系统接地公用一个接地网时,三个相线的连接点与PE之间可采用电涌保护器或放电间隙,该过电压可按1200V考虑)。
考虑到供电电压偏差及谐波使电压幅值加大的因素,用在低压配电总进线处的SPD的Uc值宜为385~420V。
在TN-C-S或TN-S系统时(三相),在N与PE线连接处SPD设置三个,在其以后N和PE线分开则应设置四个;
TT系统(三相)SPD设置四个。
10.问题内容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导体截面不满足接地故障电流的热稳定要求。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
第2.2.2条
三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2.5.5条 3的条文解释:接地导体截面应作接地故障电流热稳定校验。一般情况下, 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容量为400~1000KVA时,接地导体封闭回路可采用40*4热镀锌扁钢,当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下时,可采用25*4热镀锌扁钢。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其单相接地阻抗较小,接地故障电流较大,其接地导体截面应加大。Dyn11接线组别变压器可按下表选择接地导体:
变压器容量(KVA) 变压器阻抗(%) 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导体(mm2)
热镀锌扁钢
30~200 4 25*4
250~400 4 40*4
500 4 40*5
630~1000 4/6 50*5
2000 6 100*5
【分析与措施】
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低压侧接地故障电流较相同容量的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大。其中性点接地导体截面应加大。
接地导体截面应按照接地故障电流的热稳定的要求选择。亦可参照上表要求,选择接地导体截面。
11.问题内容
电梯机房设置专用接地板,接地板由联合接地网用BV-25导线穿PVC保护管引来,是否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电梯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第2.0.10 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0.1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2 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2.0.12.1 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2.0.12.2悬空“逻辑地“;
2.0.12.3 与单独接地装置连接,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第5.2.3 公共接地装置应与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通过接地干线引至楼层等电位端子板,由此引至设备机房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局部等电位接线端子板应与预留的楼层主钢筋接地端子连接。接地干线宜采用多股铜芯导线或铜带,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 mm2。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不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
第 6.3.2 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线截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 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 mm2。
第 6.3.3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其连接导线截面积应采用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分析与措施】
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
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或悬空“逻辑地“。
当产品要求“逻辑地“采用专用接地线时,可在电梯机房设置专用接地板与电梯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逻辑地“连接。该接地板由联合接地网采用BV-25导线穿PVC保护管引来,是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