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问题内容
JGJ16-2008第13.1.3 2 2)款规定,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上海地区是否应按此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 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级、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第4.4.9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4.5.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排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分析与措施】
按市消防局的规定,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及GB50045-95(2005年版)及GB50067-97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等国家、地方的防火设计规范确定。
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第 11.4.1及第11.4.2条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的规定确定(若设置地下车库,则按GB50067-97的规定)。
建筑物不属上述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但市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核单”中另行规定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问题内容
社区活动中心设置老年康复活动室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条文说明:疗养院、老人与儿童福利院以及医院等,其使用人员的特点是行为能力弱、常常需要他人帮助。这些场所中供人员诊疗、住宿、休息的场所以及走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分析与措施】
住宅小区内的社区中心内,若仅设置不多的供健康老人活动娱乐的老年活动室,不是作为老年人的诊疗、住宿用的。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问题内容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通用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但未说明厂房不属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属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分析与措施】
生产火灾危险分类为丙类厂房,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只有在明确规定该厂房不属制鞋、制衣、玩具等丙类厂房时,方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问题内容
消防控制室未能显示消防水箱、水池液位信号。
【规范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消防水箱及水池的液位信号应反馈回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盘)上显示。
消防水箱及水池液位信号可先接至消防泵电控箱,再由设置在消防泵控制箱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通过信号总线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盘)上显示。
5. 问题内容
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保护面积不符合规范规定。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执行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地面面积
S(m2) 房间高度
h(m) 一只探测器保护面积A(m2)与保护半径R(m)
屋顶坡度θ
θ≤15° 15°<θ≤30° θ>30°
A R A R A R
感烟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第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的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第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8.1.5.1 当梁高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的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一个梁间区域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第 8.1.6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的探测器,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第8.1.7探测器距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第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5%时,每个被分隔开的部位至少安装一个探测器。
第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置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第5.2.4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探)测器;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探)测器,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第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第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分析与措施】
当顶棚无梁突出或突出顶棚高度小于200mm时或梁间净距小于1m时,探测器的布置根据8.1.2及8.1.3条规定设置。否则应根据附录B、C,考虑梁对探测器布置的影响。
在宽度不超过3m的内走道设置的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净间距不超过15m,感温探测器不超过10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超过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室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7.5m。
根据可燃气体比空气的重或轻,确定探测器的安装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