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 问题内容
住宅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不符合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2007.4.8 “补充要求的通知“规定。
【规范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关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要求通知,
(以下仅包含住宅小区的室内部分的规定):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住宅小区应按照彩色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环境照度应满足图像清晰的要求,环境照度满足不了要求的地方,应设置灯光予以补偿。
3 住宅楼栋口应安装摄像机,摄像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监控图像不应出现逆光,监控范围不应有盲区和死角。进出人员的面部图面不小于监视器屏幕的1/60。
4 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摄像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该处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5 地下车库的主要车道上应安装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车库内主要车道,不应有盲区。
6 自行车库地面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清晰显示车库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
三住户报警系统
1 住宅楼一、二层住宅应安装住户报警控制器。系统前端入侵探测器由用户自己选择和设置。
2 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三层及以上住宅(含三层住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
3 遇到通过平台与住宅楼连接的商住楼,平台以上的住户报警系统按相关要求执行。
5 住宅小区的水泵房、水箱(水池)部位和配电房应安装入侵探测器,该报警系统应与安防中心联网。
四楼宇对讲系统
1 楼宇对讲系统不应采用密码开启电控防盗安全门。
2 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分析与措施】
由于大部分设计人员仅了解DB31/294-200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规定。对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要求通知”尚不了解。住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同时满足DB31/294-2003与上述补充通知的要求。
八. 通信系统
1. 问题内容
若高层住宅楼通信线路采用光纤到户的配线方式,弱电竖井内是否仍需设置“E”型分线箱。
【规范规定】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2004
第8.2.6高层住宅建筑竖井内的挂壁式有源分线箱的最小尺寸应符合8.2.6的规定。
表8.2.6高层住宅楼采用竖井上升形式的的配线箱最小尺寸
种类 箱内净最小尺寸
高 宽 深
楼层挂壁式有源配线箱 700 500 150
注:”E”型配线箱的尺寸满足上表的要求。
【分析与措施】
由于通信线路采用光纤到户(每一住户)的配线方式,楼层配线箱不再需要设置有源配线箱。楼层配线箱仅作为光纤的过路箱,因此不需要设置“E”型有源配线箱。
九. 其他问题
1. 问题内容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未明确说明均需配置手动控制按钮。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报警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4.5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两侧,宜设置专用的烟感及温感探测器组、警报装置及手动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
【分析与措施】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 问题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的规定,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的场所,其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丁.2类。燃气锅炉房即属于丁.2类危险场所。按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在生产过程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分非爆炸危险区域。但有关技术文献认为,在锅炉房检修时,其环境按2区防爆场所设计。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1.1条 4
丁类(2)“丁类第2项: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的场所,其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丁.2类。(条文说明: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但是明火生产,且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2.2 三. 在生产过程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分非爆炸危险区域)。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燃气锅炉房不属爆炸危险场所。
锅炉房检修时一般应切断进气阀门,并对锅炉本体及锅炉房进行足够换气通风,使锅炉房及锅炉本体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大大降低,处于安全状态,这时方可进行检修。
同时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一般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在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予报警,持续1min后燃气总紧急切断阀应联动关闭。
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按2区爆炸危险场所设计。
但设计采用防爆灯具等防爆电器设备时,审图人员不需提出审核意见。
3.问题内容
工程名称为厂房(车间),实际功能为办公楼,如何处理。
【分析与措施】
审图项目的上报时,均需明确工程的性质。项目性质应由审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把关。
项目上报时项目性质为工业项目(厂房、车间)时,而设计改变民用性质工程(如改为办公楼),是必须通过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的。如果遇到上述问题由审图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4. 问题内容
哪些场所的配电线路保护管可采用阻燃刚性塑料管。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 11.1.6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耐燃材料的塑料管等保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切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GJ08-93-2002
第5.3.3 双电源自切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等的分支线路,要采取下列方式:
1 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
2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电缆在电缆桥架内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4 电缆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第 6.2.5 电线电缆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或金属托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10.3.3 双电源自切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等的分支线路,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
2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电缆在电缆桥架内或支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第 10.4.9 电线电缆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或金属托盘敷设。
第10.4.10 电线明敷时,在特级、一级场所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在二级场所宜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第10.4.11 电线暗敷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消防设备线路暗敷时尚应满足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分析与措施】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当采用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管明敷时(包括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应采用金属管保护。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耐燃材料的塑料管等保护措施。大中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吊顶内一般需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或封闭式金属托盘。小型公共建筑可采用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
5. 问题内容
低压配电回路的中性线是否需要设置保护中性线的保护电器。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1)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
2)三相四线和单相三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且满足下列条件时,中性导体的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少了的中性导体截面允许载流量;
2)对TN或TT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截面的地方,中性导体上需装设相应于该导体的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则中性导体上可不需装设过电流保护:
——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
——在正常工作时可能通过中性导体上的最大电流明显小于该导体的载流量;
3) 中性导体截面不小于mm2(铜)或25 mm2(铝)。
【分析与措施】
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及三相四线制和单相三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2(铜)或25 mm2(铝),且中性导体截面,铜当相导体截面不小于16 mm2或铝导体不小于25 mm2时,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中性导体的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少了的中性导体截面允许载流量;
2 对TN或TT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截面的地方,中性导体上需装设相应于该导体的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可不断开中性导体。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时,中性导体上可不需装设过电流保护。
但由于谐波等原因,中性线的预期电流大于或等于相线的电流(中性线截面要求大于或等于相线截面)且装设在相线上的过电流保护不能检测到中性线的电流时(即使中性线截面未减少),三相四线制和单相三线制电路的中性线上需设置过电流保护。
引至(三相)电动机电控箱的三相四线制回路,当仅仅是电动机控制回路采用220V单相电源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情况下,控制回路可设置控制变压器,控制变压器一次侧电压为380V,二次侧电压可采用220V等电压,这样引至(三相)电动机电控箱的电源回路可不设置中性线,也即该控制箱电源回路不设置中性线过电流保护电器。
6. 问题内容
终端变压器一次侧未设置隔离电器。
【规范规定】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 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 3.2.3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 3.2.13 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 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分析与措施】
当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柜处于同一变电所内时,变压器一次侧可不装设开关(隔离电器)。
当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柜不处于同一变电所内时,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隔离开关。若需带负荷操作时需设置负荷开关。当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