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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不得造成光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3  来源:北方网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  日前,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收集意见截止到5月5日。各界
 
 

  日前,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收集意见截止到5月5日。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邮政编码:300061;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联系电话:83609654,传真:83609646,电子信箱:cjfg99@163.com。

  道路照明“看天”启闭

  从本次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今后本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照明技术和节能控制系统。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有关部门也要科学安排功能照明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方式。

  主干道亮灯率要大于98%

  根据意见稿中的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景观照明不得造成“光污染”

  根据规定,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户外广告设施等地都将设置景观照明。而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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