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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策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49
核心提示:摘要:近几年来,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制止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地对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兴奋点多种多样,规范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对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应用执法谈点想法,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概念

摘 要:近几年来,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制止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地对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兴奋点多种多样,规范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对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应用执法谈点想法,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概念 

  众所周知,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最早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泛指用于信号灯控制路口的闯红灯违章拍摄设备。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技术内涵正在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深化。目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泛指采用电子手段取代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包括车辆信息采集、动态违法取证、执法管理等功能。 

  按照采集的信息类型来分,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可分为图像型和数据型两大类,其中图像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是指以采集图像为基础的设备,常见的系统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闯禁区监测记录系统、车辆超速监测记录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车辆稽查管理系统等;数据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是指以采集数据为基础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酒精检测仪、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超速警示系统、车辆超重记录系统等。从理论上说,图像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带有“监测”功能,不仅有数据结果,而且还有图像证据,往往是警察不在现场即可实现其取证功能,属于非现场执法的范畴。而数据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仅有检测功能,只提供数据结果,往往需要警察人力的协助才能完成执法取证工作。 

  按照安装方式来分,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可以分为固定型和流动型两大类,其中固定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指安装在固定地点、具有对机动车实施监测并记录违法行为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闯禁区监测记录系统、车辆超速监测记录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车辆超速警示系统、车辆超重记录系统等;流动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是指能在运动过程中检测并记录违法行为的电子警察系统,常见的系统有酒精检测仪、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等。 

  按照联网的方式分,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又可分为联网型和单机型两大类,其中联网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是指配有计算机并具有联网接口功能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车载式违法取证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车辆稽查管理系统等;单机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是指没有联网接口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酒精检测仪、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闯禁区监测记录系统、车辆超速监测记录系统、车辆超重记录系统既有联网型的系统,又有单机型的系统。 

二、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底,全国拥有固定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近29000套、流动型交通电子监控设备15000套。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使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以来,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已经在制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特别是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投入力度,东部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普及率达到90%以上,中部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普及率已超过60%,西部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普及率已超过40%,如G104、G320国道浙江段、浙江高速公路已经实现全线电子监控。但从国内现有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使用现状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所产生的执法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仅记录一张图片,从图像中不能证明闯红灯违法行为过程;机动车违停取证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不能证明机动车违停的违法事实;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等。 

  二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现有的技术本身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图片中红灯不明显、场景内容不全;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测速雷达与摄像机一致性差,测速雷达误差大;相关技术标准滞后等。 

  三是使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不规范,如执法部门实施暗地执法;没有开据执法通知书;罚款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不做认定等。 

  四是与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相配套执法的道路交通设施缺失或不完整,如测速路段未设置任何限速标志,机动车禁停区域未施划标志标线等。 

  五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设备本身没有经过第三方现场检测、认定,不符合执法要求,如测速雷达没有计量部门生产许可证,应用到执法中未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标定等。 

  六是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措施不力,让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有失公正,如大量存在的套牌车非现场违法让真车主蒙难,而产生套牌车与真车主其实无关,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负责。 

  七是一些交警部门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为己谋利,如部分交警支队在一些本已拥挤的道路上施划收费停车位,所收取的费用名义上是用于交警部门老干部的福利,而实际上是交警部门的小银行或小金库,从而导致或诱导车主违法停车。 

  八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对极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缺乏实时执法能力,实时告知能力低,执法证据时效性差,不能对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人起到应有的安全提醒和教育作用。 

  九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未能进入全国性公安交警执法网络,客观上使异地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毫无顾忌,加大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的假牌、套牌车不仅让真车主蒙冤,而且增加了机动车动态管理难度。 

三、对策 

  目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弥补警力不足、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益处无限,尤其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功不可没。只要建立完善、规范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保障体系,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前景仍然十分广阔,具体来说: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提高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技术含量。目前,我国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技术含量偏低,大多数产品是各个成熟部件的低水平集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太少,急需要加大资金、人才的投入,尤其是从国家层面上建立相应的学科体系和扶持有一定实力的科研队伍发展壮大,形成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应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公正性。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主管部门应加快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从生产、安装、运行等多环节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每一年标定一次、机动车测速取证系统应每半年标定一次,防止执法设备产生技术误差。 

  三是拓展建设资金渠道,形成良性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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