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十二)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八条
(十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十四)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十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十六)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十七)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第二款
(十八)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第三款
(十九)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四条
(二十)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